保險法 第 165-4 條(理監事違法予以糾正或解任)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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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5 條之 4 賦予金管會對保險同業公會理監事的直接監督權,違法、濫權或違背誠信時可糾正或命令公會解任,不需公會會員大會同意。
Q · 金管會可以撤換保險公會理事長嗎?
依保險法第 165 條之 4,保險同業公會理事、監事若違反法令、怠於遵守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主管機關金管會得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命令解任」屬行政處分,公會收文後即須執行,不需經會員大會表決。被解任人不服可在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提起訴願救濟。
白話解讀
保險同業公會的理事和監事,不是選上了就可以為所欲為。這條給了金管會一把尚方寶劍:如果理監事違反法令、不守章程、濫權、或違反誠信原則,金管會可以直接糾正,甚至命令公會把這個人撤掉。注意用詞:「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不是「建議」,不是「請公會考慮」,是「命令」。公會不能拒絕。這條存在的意義是防止公會被少數人把持後失去自律功能。想像一個場景:公會理事長利用職務之便替特定保險公司爭取不當利益,會員敢怒不敢言。這時候金管會可以直接動刀,不需要等公會內部慢慢處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5 條之 4 為金融自律組織人事監督條款,賦予主管機關金管會對保險業同業公會理事與監事的直接糾正權與強制解任權,啟動要件包含違反法令、怠於遵守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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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65 條之 4 是什麼?▾
金管會對保險公會理監事的直接糾正與解任權
Q2公會理監事違法怎麼向金管會舉發?▾
蒐集事證後書面檢舉金管會保險局
Q3金管會真的會撤換公會理事長嗎?▾
實務上糾正多於解任,但解任權確實存在
Q4「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怎麼認定?▾
未揭露利益衝突、圖利特定會員、不公平適用規範
Q5被金管會命令解任可以救濟嗎?▾
可以,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提訴願
Q6公會會員大會可以阻擋金管會的解任命令嗎?▾
不能。本條是行政命令,公會必須執行
Q7「保險同業公會」指哪些公會?▾
人壽、產物、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四大公會
Q8保險公會 vs 證券公會的監督有何不同?▾
立法參照同源,保險法 165-4 對應證交法 92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igger | time | cost | barrier |
|---|---|---|---|---|
| 金管會直接命令解任(保險法 165-4) | 理監事違法、濫權、違背誠信 | 處分送達日即生效 | 0(檢舉免費) | 需具體事證 + 金管會裁量 |
| 公會內部罷免(民法 50 / 公會章程) | 會員提案 + 會員大會多數決 | 數月(依章程程序) | 中(需動員多數會員) | 公會內部派系與會員結構 |
| 解任處分後訴願(訴願法 14) | 被解任人不服處分 | 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 | 中(律師費 5-15 萬) | 須證明處分違法或裁量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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