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5-5 條(章程規章等之變更)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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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保險法第165條之5,金管會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權益,得命令保險公會變更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
Q · 保險公會的決議,金管會可以推翻嗎?
依保險法第165條之5,主管機關(金管會)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權益,於必要時得命令保險公會變更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要求提供參考及報告資料,甚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本條給金管會的監督權包含「事前指導」「事中糾正」「事後撤回」三層,公會的自治決議在主管機關面前並非終局。
白話解讀
上一條管的是公會的「人」,這條管的是公會的「事」。金管會為了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權益,可以命令公會修改章程、推翻決議、交出資料,或做任何金管會認為必要的行為。「必要時」三個字是開關,「其他一定之行為」是兜底條款。這兩個設計加在一起,讓金管會對公會的控制力幾乎沒有死角。公會通過了一個對消費者不利的費率協議?金管會可以命令撤回。公會拒絕提供某項市場數據?金管會可以強制要求。這不是協商,是單向的行政命令。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5條之5為主管機關監督保險同業公會自律行為之核心授權條款,賦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為要件,命令公會變更內部規範、決議或提供相關資料之單方行政命令權,構成台灣保險業自律監督體系的最終覆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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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165-5是什麼?▾
賦予金管會命令保險公會變更章程、規章、決議的法源。
Q2金管會可以推翻公會決議嗎?▾
可以,依本條金管會有單方命令變更權。
Q3什麼叫「保護被保險人權益」?▾
公會決議可能損害消費者購保條件、理賠權利或資訊揭露時。
Q4本條和165-4差在哪?▾
165-4管「人」(理監事糾正解任),165-5管「事」(章程決議)。
Q5公會收到命令該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回應,必要時得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6消費者如何啟動本條?▾
向金管會保險局陳情,具體指出公會決議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
Q7金管會啟動本條有沒有實際案例?▾
防疫保單理賠處理規範爭議期間,金管會多次以行政指導實質介入。
Q8本條 vs 行政指導差在哪?▾
本條為法定命令具強制力;行政指導無強制力但金融業實務上效果接近命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65_4 | article_165_5 | article_165_7 |
|---|---|---|---|
| 監督對象 | 理監事個人(人) | 章程、規章、決議(事) | 章程變更及會議紀錄報備查(常規) |
| 啟動門檻 | 違反法令、章程、決議或損害公益 | 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權益(必要時) | 常規性報備,不需要件 |
| 處分強度 | 糾正、解任(人事懲戒) | 命令變更或為一定行為(內容改寫) | 備查(無實質處分)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 | 無爭訟空間(屬程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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