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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保險法 第 165-6 條(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等之處置)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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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授權保險同業公會依章程,對違反章程、自律規範之會員為必要之處置。

Q · 保險公司違反公會自律規範,公會能拿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保險同業公會可依章程規定對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議決議的會員為「必要之處置」。實務上常見包括書面警告、限期改善、罰款、停權、最嚴重可除名。由於第 165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不加入公會不得營業,除名等同無法繼續經營。處置紀錄並會反映在金管會對該公司的監理評等。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講的都是金管會怎麼管公會。這條反過來,講公會怎麼管自己的會員。保險公司或其派出的會員代表如果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議決議,公會可以「為必要之處置」。處置的範圍沒有明說,通常包括警告、罰款、停權、甚至除名。這就是同業公會的牙齒所在。沒有這條,公會訂再多自律規範也只是紙上談兵。有了這條,公會的規範才有執行力。而「必要之處置」的彈性空間,讓公會可以根據違規輕重選擇對應的手段。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為保險同業公會對會員違規行為之內部紀律處分基礎,授權公會依章程規定,對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之會員或其會員代表,採取必要之處置,建立保險業自律機制的執行齒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會能做哪些處置?

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依章程而定。

Q2公會處置算行政處分嗎?

不是,是內部紀律處分。

Q3被公會處置能申訴嗎?

走章程申覆程序,或民事訴訟。

Q4「必要之處置」是什麼意思?

依違規輕重彈性裁量,但須有章程依據。

Q5除名等於不能經營保險業嗎?

是,因為強制入會。

Q6金管會會看公會處置紀錄嗎?

會,會納入監理評等。

Q7公會能對個人代表處置嗎?

可以,會員代表也是處置對象。

Q8本條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 96 年(2007 年)增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會處置金管會行政處分
處置主體同業公會(民間自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行政)
處置依據章程、自律規範保險法、金融法令
救濟途徑章程申覆 → 民事訴訟訴願 → 行政訴訟
性質私法人內部紀律公權力行政處分
最重處置除名(等同停業)撤銷營業執照、解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282 条等(生命保険協会・日本損害保険協会の自主規制)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75조(보험협회의 자율규제 및 회원에 대한 제재)
🇨🇳 中國保险法(PRC)第 11 條 + 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
🇩🇪 德國VAG § 188(Verbandszuständigkeit)+ Satzungen der Versicherungsverbänd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2-1-2(associations professionnelles d'assurance)
🇺🇸 美國NAIC Model Acts + State Insurance Cod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disciplinary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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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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