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5-6 條(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等之處置)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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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授權保險同業公會依章程,對違反章程、自律規範之會員為必要之處置。
Q · 保險公司違反公會自律規範,公會能拿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保險同業公會可依章程規定對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議決議的會員為「必要之處置」。實務上常見包括書面警告、限期改善、罰款、停權、最嚴重可除名。由於第 165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不加入公會不得營業,除名等同無法繼續經營。處置紀錄並會反映在金管會對該公司的監理評等。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講的都是金管會怎麼管公會。這條反過來,講公會怎麼管自己的會員。保險公司或其派出的會員代表如果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議決議,公會可以「為必要之處置」。處置的範圍沒有明說,通常包括警告、罰款、停權、甚至除名。這就是同業公會的牙齒所在。沒有這條,公會訂再多自律規範也只是紙上談兵。有了這條,公會的規範才有執行力。而「必要之處置」的彈性空間,讓公會可以根據違規輕重選擇對應的手段。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為保險同業公會對會員違規行為之內部紀律處分基礎,授權公會依章程規定,對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之會員或其會員代表,採取必要之處置,建立保險業自律機制的執行齒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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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會能做哪些處置?▾
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依章程而定。
Q2公會處置算行政處分嗎?▾
不是,是內部紀律處分。
Q3被公會處置能申訴嗎?▾
走章程申覆程序,或民事訴訟。
Q4「必要之處置」是什麼意思?▾
依違規輕重彈性裁量,但須有章程依據。
Q5除名等於不能經營保險業嗎?▾
是,因為強制入會。
Q6金管會會看公會處置紀錄嗎?▾
會,會納入監理評等。
Q7公會能對個人代表處置嗎?▾
可以,會員代表也是處置對象。
Q8本條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 96 年(2007 年)增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會處置 | 金管會行政處分 |
|---|---|---|
| 處置主體 | 同業公會(民間自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行政) |
| 處置依據 | 章程、自律規範 | 保險法、金融法令 |
| 救濟途徑 | 章程申覆 → 民事訴訟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性質 | 私法人內部紀律 | 公權力行政處分 |
| 最重處置 | 除名(等同停業) | 撤銷營業執照、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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