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5-6 條(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等之處置)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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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授權保險同業公會依章程,對違反章程、自律規範之會員為必要之處置。
Q · 保險公司違反公會自律規範,公會能拿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保險同業公會可依章程規定對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議決議的會員為「必要之處置」。實務上常見包括書面警告、限期改善、罰款、停權、最嚴重可除名。由於第 165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不加入公會不得營業,除名等同無法繼續經營。處置紀錄並會反映在金管會對該公司的監理評等。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講的都是金管會怎麼管公會。這條反過來,講公會怎麼管自己的會員。保險公司或其派出的會員代表如果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議決議,公會可以「為必要之處置」。處置的範圍沒有明說,通常包括警告、罰款、停權、甚至除名。這就是同業公會的牙齒所在。沒有這條,公會訂再多自律規範也只是紙上談兵。有了這條,公會的規範才有執行力。而「必要之處置」的彈性空間,讓公會可以根據違規輕重選擇對應的手段。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為保險同業公會對會員違規行為之內部紀律處分基礎,授權公會依章程規定,對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之會員或其會員代表,採取必要之處置,建立保險業自律機制的執行齒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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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會能對保險公司做哪些處置?▾
本條只說「必要之處置」,具體方式依各公會章程而定。常見的包括:書面警告、限期改善、罰款、暫停會員權利、以及最嚴重的除名。但依第 165 條之 1,保險業不加入公會不得營業,所以除名等於不能做生意,威力極大。內行人提示:公會處置的真正殺傷力不在處分本身,而在金管會會把處分紀錄納入對該公司的監理評等。
Q2被公會處置可以申訴嗎?▾
公會的處置本質上是依章程的內部紀律處分,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能直接提訴願。但如果處置超出章程授權或違反程序正義,會員可以依民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處置無效。內行人提示:在挑戰公會處置之前,先確認章程的處置程序有沒有規定申覆機制,走完內部程序再考慮外部救濟。
Q3保險法 165-6 條是什麼?▾
授權保險同業公會依章程對違規會員為必要之處置,是公會自律的執行條款。
Q4「必要之處置」具體有哪些?▾
依章程而定,常見有書面警告、限期改善、罰款、停權、除名。
Q5公會處置權的法源是什麼?▾
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直接授權,內容細節依各公會章程規定。
Q6違反章程跟違反法律有什麼不同?▾
違反章程由公會處置;違反法律由金管會依保險法處分,兩者可能並行。
Q7公會要怎麼處置違規會員?▾
啟動章程紀律程序 → 通知答辯 → 理事會決議 → 依第 165-7 條報金管會備查。
Q8被公會處置怎麼救濟?▾
先走章程內部申覆程序 → 不服再依民法提民事訴訟主張處置無效。
Q9怎麼確認章程有寫處置方式?▾
查閱公會章程紀律處分章,依第 165-7 條變更必報金管會。
Q10公會處置紀錄會影響什麼?▾
影響金管會監理評等、業務許可範圍、分支機構設立、增資配股審查。
Q11公會處置 vs 金管會行政處分差在哪?▾
公會處置是私法人內部紀律(民事救濟),金管會是公權力處分(訴願 / 行政訴訟)。
Q12公會除名 vs 金管會撤照差在哪?▾
兩者實質效果相同(不能繼續經營),但程序、救濟途徑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會處置 | 金管會行政處分 |
|---|---|---|
| 處置主體 | 同業公會(民間自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行政) |
| 處置依據 | 章程、自律規範 | 保險法、金融法令 |
| 救濟途徑 | 章程申覆 → 民事訴訟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性質 | 私法人內部紀律 | 公權力行政處分 |
| 最重處置 | 除名(等同停業) | 撤銷營業執照、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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