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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保險法165-6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等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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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授權保險同業公會依章程,對違反章程、自律規範之會員為必要之處置。

Q · 保險公司違反公會自律規範,公會能拿它怎樣?

依章程處置,從警告到除名都可能

依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保險同業公會可依章程規定對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議決議的會員為「必要之處置」。實務上常見包括書面警告、限期改善、罰款、停權、最嚴重可除名。由於第 165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不加入公會不得營業,除名等同無法繼續經營。處置紀錄並會反映在金管會對該公司的監理評等。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講的都是金管會怎麼管公會。這條反過來,講公會怎麼管自己的會員。保險公司或其派出的會員代表如果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議決議,公會可以「為必要之處置」。處置的範圍沒有明說,通常包括警告、罰款、停權、甚至除名。這就是同業公會的牙齒所在。沒有這條,公會訂再多自律規範也只是紙上談兵。有了這條,公會的規範才有執行力。而「必要之處置」的彈性空間,讓公會可以根據違規輕重選擇對應的手段。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為保險同業公會對會員違規行為之內部紀律處分基礎,授權公會依章程規定,對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之會員或其會員代表,採取必要之處置,建立保險業自律機制的執行齒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會能對保險公司做哪些處置?

本條只說「必要之處置」,具體方式依各公會章程而定。常見的包括:書面警告、限期改善、罰款、暫停會員權利、以及最嚴重的除名。但依第 165 條之 1,保險業不加入公會不得營業,所以除名等於不能做生意,威力極大。內行人提示:公會處置的真正殺傷力不在處分本身,而在金管會會把處分紀錄納入對該公司的監理評等。

Q2被公會處置可以申訴嗎?

公會的處置本質上是依章程的內部紀律處分,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能直接提訴願。但如果處置超出章程授權或違反程序正義,會員可以依民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處置無效。內行人提示:在挑戰公會處置之前,先確認章程的處置程序有沒有規定申覆機制,走完內部程序再考慮外部救濟。

Q3保險法 165-6 條是什麼?

授權保險同業公會依章程對違規會員為必要之處置,是公會自律的執行條款。

Q4「必要之處置」具體有哪些?

依章程而定,常見有書面警告、限期改善、罰款、停權、除名。

Q5公會處置權的法源是什麼?

保險法第 165 條之 6 直接授權,內容細節依各公會章程規定。

Q6違反章程跟違反法律有什麼不同?

違反章程由公會處置;違反法律由金管會依保險法處分,兩者可能並行。

Q7公會要怎麼處置違規會員?

啟動章程紀律程序 → 通知答辯 → 理事會決議 → 依第 165-7 條報金管會備查。

Q8被公會處置怎麼救濟?

先走章程內部申覆程序 → 不服再依民法提民事訴訟主張處置無效。

Q9怎麼確認章程有寫處置方式?

查閱公會章程紀律處分章,依第 165-7 條變更必報金管會。

Q10公會處置紀錄會影響什麼?

影響金管會監理評等、業務許可範圍、分支機構設立、增資配股審查。

Q11公會處置 vs 金管會行政處分差在哪?

公會處置是私法人內部紀律(民事救濟),金管會是公權力處分(訴願 / 行政訴訟)。

Q12公會除名 vs 金管會撤照差在哪?

兩者實質效果相同(不能繼續經營),但程序、救濟途徑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會處置金管會行政處分
處置主體同業公會(民間自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行政)
處置依據章程、自律規範保險法、金融法令
救濟途徑章程申覆 → 民事訴訟訴願 → 行政訴訟
性質私法人內部紀律公權力行政處分
最重處置除名(等同停業)撤銷營業執照、解散

公會處置

處置主體
同業公會(民間自律)
處置依據
章程、自律規範
救濟途徑
章程申覆 → 民事訴訟
性質
私法人內部紀律
最重處置
除名(等同停業)

金管會行政處分

處置主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行政)
處置依據
保險法、金融法令
救濟途徑
訴願 → 行政訴訟
性質
公權力行政處分
最重處置
撤銷營業執照、解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 第 282 条等(生命保険協会・日本損害保険協会の自主規制)
韓國보험업법 제175조(보험협회의 자율규제 및 회원에 대한 제재)
中國保险法(PRC)第 11 條 + 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
德國VAG § 188(Verbandszuständigkeit)+ Satzungen der Versicherungsverbände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2-1-2(associations professionnelles d'assurance)
美國NAIC Model Acts + State Insurance Cod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disciplinary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60614 增訂)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四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明定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為必要之處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6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四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明定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為必要之處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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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65-6 條規定:「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6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6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