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保險費率,依保險種類、保險期限、危險因素及經營情況,由輸出入銀行擬訂,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11條規定了有關輸出保險費率的制定和修正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輸出保險費率應根據保險種類、保險期限、危險因素和經營情況進行制定。這些費率由輸出入銀行擬訂並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才能實施。同時,修正費率時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根據最新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11條的執行細則是根據財政部的核准來進行制定和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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