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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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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條款依保險種類,由輸出入銀行擬訂,報經財政部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12條的內容,也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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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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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輸出保險條款依保險種類,由輸出入銀行擬訂,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