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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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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保險事故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通知輸出入銀行,並與輸出入銀行會商保全措施。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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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4 條」,因此無法回答此問題。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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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保險事故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通知輸出入銀行,並與輸出入銀行會商保全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