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保險事故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通知輸出入銀行,並與輸出入銀行會商保全措施。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4 條」,因此無法回答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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