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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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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應辦理保全措施。獲得輸出入銀行賠償之後亦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履行前項規定時,輸出入銀行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予履行保全措施,將可防止或減輕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其已賠償者,並得請求被保險人歸還該項賠款。被保險人應於接到輸出入銀行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歸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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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保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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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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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應辦理保全措施。獲得輸出入銀行賠償之後亦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履行前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