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本規則及保險契約之規定,為採取保全措施所生之必要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由輸出入銀行負擔,其餘由被保險人負擔。 前項保全措施或可能支出之必要費用,均應徵得輸出入銀行同意。否則輸出入銀行不負擔該項損失或費用。
根據保險辦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進行保全措施時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應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由輸出入銀行負擔。但是,前提是必須經過輸出入銀行的同意,如果沒有得到輸出入銀行的同意,輸出入銀行將不負責承擔相關的損失或費用。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保險業營收結構調查」(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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