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採取保全措施而收回之款項,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所得金額歸輸出入銀行,其餘歸被保險人。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17條規定,因採取保全措施而收回的款項,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計算後,將所得金額歸還給輸出入銀行,剩餘的部分則歸還給被保險人。 範例:例如,某企業在辦理輸出保險時,因為出口買方無法按時支付款項,保險公司針對保單規定的保全措施進行處理,成功收回了部分款項。根據規則第17條的規定,保險公司需要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然後將這部分金額歸還給輸出入銀行。剩下的部分,即超過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的部分,將歸還給被保險人。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權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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