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有關輸出保險事項之任何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於輸出保險事項的通知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這意味著口頭通知或其他非書面形式的通知將不被接受。例如,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希望通知保險公司有關其輸出裝運物品的信息變更或事故發生,他們必須以書面方式提交這些通知,比如書面信函或郵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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