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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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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以銀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由銀行與輸出入銀行訂立一年期之「輸出融資綜合保險契約」。 本保險依被保險人擬向輸出入銀行申請投保之融資額度,分為授權案件及專案申請案件二種,前項融資額度未達輸出入銀行所定額度者,為授權案件,被保險人應向輸出入銀行洽訂保險額度;融資額度在輸出入銀行所定額度以上者,為專案申請案件,被保險人應填送擬融資出口廠商之徵信報告及有關資料,供輸出入銀行核定保險額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資訊,無法找到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9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款的解釋。

  • 要保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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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本保險以銀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由銀行與輸出入銀行訂立一年期之「輸出融資綜合保險契約」。 本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