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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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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出口廠商,係指依法設立,領有營業執照,並與國外進口商訂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出口廠商,係指依法設立,領有營業執照,並與國外進口商訂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 依據此規定,出口廠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被視為合格的出口廠商: 1. 依法設立:出口廠商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正式設立,並取得相關的設立證明文件。 2. 領有營業執照:出口廠商必須領有營業執照,這是經營業務的基本要求。 3. 與國外進口商訂立買賣契約:出口廠商需要與國外的進口商達成買賣契約,這表示他們有真實的出口業務活動。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公司法」第10條,公司應經營領有營業執照,只有具備合法的營運許可證明文件的公司才能被認定為正式出口廠商。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缺乏合法的營運許可證,則不能被視為出口廠商,因為它不符合本規則所指定的出口廠商的定義。

  • 買賣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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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出口廠商,係指依法設立,領有營業執照,並與國外進口商訂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