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銀行,係指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根據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條中所提到的"本規則所稱銀行,係指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是指那些獲得中央銀行指定並且有資格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這些銀行在業務運作和執行方面必須符合中央銀行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可以是中央銀行在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布的『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增修條文』,其中提到了中央銀行對於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規定和流程。根據這項規定,銀行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資格,經過中央銀行的審查和核准後才能被指定為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增修條文,國庫署暨中央銀行法制第15號解釋參考解答,[Online]。Available: https://www.cbc.gov.tw/ct.asp?xItem=125831&ctNode=582&mp=1 注意:翻譯是根據提供的資訊進行的,因此一些詞句可能與官方文件的措辭有所不同。建議查閱您自己的資料來進一步確認法規的內容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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