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4

快速跳轉

輸出保險承保之危險,包括出口廠商從事輸出貿易所遭遇之政治危險、信用危險、匯率變動危險及銀行辦理輸出融資不能收回之危險。 輸出保險之承保,以訂立保險契約時,買方已取得輸入許可及外匯許可者為限。但依其政府法令規定無須輸入許可及外匯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條,輸出保險承保的危險包括政治危險、信用危險、匯率變動危險和銀行辦理輸出融資不能收回的危險。輸出保險的承保僅限於在訂立保險契約時,買方已獲得輸入許可和外匯許可。然而,根據政府法令的規定,無需輸入許可和外匯許可的情況不在此限。 例子: 根據台灣的貿易法規,某買方在購買某種商品時,需要取得政府的輸入許可和外匯許可才能進口該商品。如果該買方已經取得了這些許可,並在訂立輸出保險契約時向保險公司提供了這些許可的證明文件,則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承保這筆交易。 请注意,我們的模型在回答问题时基于所提供的上下文生成回答,这些回答应被视为模型的预测,而非法律意见或法律解释。为了得到准确和完整的法律解释,建议咨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员。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 條規定:「輸出保險承保之危險,包括出口廠商從事輸出貿易所遭遇之政治危險、信用危險、匯率變動危險及銀行辦理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