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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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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政治危險,係指因下列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者: 一、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二、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三、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 四、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 五、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輸出貨物中止運輸至目的地。輸出入銀行承保前項政治危險之責任範圍,得依交易付款條件增減之,並載明於保險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政治危險是指因以下事故導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 1. 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2.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3.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且該交易與本保險所承保有關。 4.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且該交易與本保險所承保有關。 5.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輸出貨物中止運輸至目的地。輸出入銀行可根據交易付款條件的增減來確定對政治風險的責任範圍,並在保險合約中加以規定。 這裡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輸出保險辦理規則」,此規則的來源是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華民國會計法令專業委員會所頒布的金融監督委員會第 0990141208 號函。根據此規則的第5條所述,當輸出目的地的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或是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導致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中斷時,會發生政治危險。同時,本條還提及輸出目的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以及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導致外匯交易中斷,同樣也會產生政治危險。此外,保險契約中還可以根據交易付款條件的增減來規定輸出入銀行對政治危險的責任範圍。 綜上所述,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5條主要解釋了政治危險的定義和相關情況,並提及了交易付款條件的調整以及保險契約中對政治危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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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5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政治危險,係指因下列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者: 一、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