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價額,但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物總價,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28 條,該保險的保險價額為輸出匯票金額,但若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物總價時,則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金額。除非特殊情況,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九十。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貿易發展協會-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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