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以輸出價款之清償期在保險期第二年度開始之日至第十二年度終止之日者之總額為保險對象金額。
根據保險辦理規則第44條,輸出保險的保險對象金額指的是以輸出價款之清償期在保險期第二年度開始之日至第十二年度終止之日者之總額。這表示輸出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在保險期的第二年到第十二年之間的輸出價款清償期內的金額。 範例: 如果一份輸出保險的保險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並且輸出價款的清償期在2023年1月1日到2033年12月31日之間,則保險對象金額是在2023年1月1日到2033年12月31日期間的輸出價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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