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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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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以輸出價款之清償期在保險期第二年度開始之日至第十二年度終止之日者之總額為保險對象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辦理規則第44條,輸出保險的保險對象金額指的是以輸出價款之清償期在保險期第二年度開始之日至第十二年度終止之日者之總額。這表示輸出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在保險期的第二年到第十二年之間的輸出價款清償期內的金額。 範例: 如果一份輸出保險的保險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並且輸出價款的清償期在2023年1月1日到2033年12月31日之間,則保險對象金額是在2023年1月1日到2033年12月31日期間的輸出價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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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4 條規定:「本保險以輸出價款之清償期在保險期第二年度開始之日至第十二年度終止之日者之總額為保險對象金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