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以致發生損失者。 二、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過失,對於所提出之文件有應記載事項而未予記載或記載不實者。 三、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過失,未告知事實或告不實者。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根據上述法規,該問題所需的參考資料為"輸出保險辦理規則"。根據這條法條的第43條,下列情況下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如果損失是由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權益受讓人、該等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的。 二、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地未按照文件的要求編寫或未真實地記載所提出的文件事項。 三、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地未通知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 四、除了前三項規定外,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了保險契約的規定。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3條 範例:如果保險人在輸出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有損失,並有敦促行為,但標的貨物與被保險人銀行履約時並無實際發生損失,則被保險人不能主張保險辦理規則第43條的相關規定,要求輸出入銀行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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