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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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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以簽訂「設備及其零組件、附屬品」之輸出契約或簽訂「技術及勞務」提供契約之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輸出價款符合下列條件,因匯率下跌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負賠償責任: 一、輸出價款以美元、英鎊、西德馬克、法國法郎、瑞士法郎或日圓表示者。 二、輸出價款清償期在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日起算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者。 三、匯率下跌幅度超過百分之三,而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含百分之二十) 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2條,本保險適用於簽訂"設備及其零組件、附屬品"之輸出契約或簽訂"技術及勞務"提供契約的出口廠商作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輸出價款需符合以下條件,如果因匯率下跌而造成損失,則輸出入銀行負有賠償責任: 一、輸出價款以美元、英鎊、西德馬克、法國法郎、瑞士法郎或日圓表示。 二、輸出價款的清償期在訂立保險契約日起計一年以上但不超過十二年。 三、匯率下跌幅度超過百分之三,但在百分之二十以下(包括百分之二十)。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國庫國際業務局的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2條對於輸出價款的規定,可以參考國庫國際業務局的網站或相關文件。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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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本保險以簽訂「設備及其零組件、附屬品」之輸出契約或簽訂「技術及勞務」提供契約之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