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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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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期付款在一年以上之中長期輸出交易或技術、勞務提供交易者為承保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1條,該條規定了中長期輸出交易或技術、勞務提供交易者可以成為輸出保險的承保對象。這意味著如果一項交易的分期付款期限超過一年,並且涉及輸出或技術及勞務提供,那麼該交易可以符合這項規定成為輸出保險的對象。 參考資料: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中華民國經濟部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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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以分期付款在一年以上之中長期輸出交易或技術、勞務提供交易者為承保對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