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期付款在一年以上之中長期輸出交易或技術、勞務提供交易者為承保對象。
依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1條,該條規定了中長期輸出交易或技術、勞務提供交易者可以成為輸出保險的承保對象。這意味著如果一項交易的分期付款期限超過一年,並且涉及輸出或技術及勞務提供,那麼該交易可以符合這項規定成為輸出保險的對象。 參考資料: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中華民國經濟部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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