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股份或持分之保險價額,以被保險人匯付被保險之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股份或持分之金額為準。 二、股息及紅利之保險價額,以前款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十為準。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0條,本保險的保險價額設定如下: 一、對於股份或持分的保險價額,以被保險人投資的股份或持分金額為基準。 二、對於股息和紅利的保險價額,以前一款的保險價額的10%為基準。保險金額最高為保險價額的85%。 根據此條規定,保險價額是基於被保險人投資的股份或持分金額來設定的。同時,對於股息和紅利,保險價額則是基於前一款的保險價額的10%來設定,並且最高不得超過保險價額的85%。 參考資料: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修正公告. (2018年12月12日). 最新修訂日期為2018年。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修正公告. (2014年3月26日). 較早版本但相關內容仍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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