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簽訂後,因故意或過失,對損失有關事項之陳述不實或遺漏者,對該項損失。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所致之損失。
依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以下情況導致的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權益受讓人、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損失。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 2.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簽訂後,因故意或過失對損失相關事項的陳述不實或遺漏所致的損失。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規定所致的損失。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 範例: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輸出入銀行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例如,如果要保人在進行保險申請時故意隱瞞關鍵資訊,造成保險索賠時被發現資料不實,則輸出入銀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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