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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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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簽訂後,因故意或過失,對損失有關事項之陳述不實或遺漏者,對該項損失。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所致之損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以下情況導致的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權益受讓人、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損失。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 2.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簽訂後,因故意或過失對損失相關事項的陳述不實或遺漏所致的損失。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規定所致的損失。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 範例: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輸出入銀行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例如,如果要保人在進行保險申請時故意隱瞞關鍵資訊,造成保險索賠時被發現資料不實,則輸出入銀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要保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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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