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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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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承保範圍: 一、沒收危險: 被保險人作為投資之股份或持分或其股息或紅利之請求權,被國外政府或其相當者以沒收、徵用、國有化等行為所奪取。 二、戰爭危險: 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因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眾騷擾而遭受損害或不動產、設備、原材料等物之權利,礦業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漁業權等權利或利益,為其事業經營上特別重要者,被外國政府侵害而遭受損害,而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 (一) 企業不能繼續經營。 (二) 破產或其類似情事。 (三) 銀行停止往來,或其類似情事 (以債務顯著超過其財產者為限) 。(四) 停業六個月以上。 三、匯款危險: 由於前兩款以外之事由喪失股份或持分而取得之金額或其股息或紅利,因下列第一目至第五目任一事由發生,致逾二個月以上不能匯回本國者: (一) 外國政府實施限制或禁止外匯交易。 (二) 外國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致外匯交易中止。 (三) 外國政府控管該項取得金。 (四) 該項取得金之匯款許可被取消,或外國政府經事先約定應准予匯款,卻不予許可。 (五) 本款第一目至前目任一事由發生後,被外國政府沒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找不到有關保險辦理規則第38條的相關內容。

  • 沒收名詞
  • 騷擾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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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本保險之承保範圍: 一、沒收危險: 被保險人作為投資之股份或持分或其股息或紅利之請求權,被國外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