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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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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國公司報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備或審核通過,並取得被投資國許可之海外新投資案件為承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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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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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以本國公司報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備或審核通過,並取得被投資國許可之海外新投資案件為承保對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