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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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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價款及支出成本之保險價額為被保險人所估計之最大損失額。最大損失額以各期預定取得之價額及可能支出之成本合計金額之最高者為準。 二、設備之保險價額以取得該設備上之權利所支出之對價,扣除折舊所得金額為準。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在保險價額之九○%範圍內,由被保險人自行訂定,經輸出入銀行同意載明於保險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6條,本保險的保險價額訂定方式如下: 1. 價款及支出成本之保險價額:根據被保險人估計的最大損失額來訂定。最大損失額以各期預定取得之價額及可能支出之成本的合計金額中,最高者為準。 2. 設備之保險價額:以取得該設備上的權利所支出之對價,扣除折舊所得金額為準。 另外,根據保險法之相關實務判決,保險契約中的保險金額應在保險價額的九○%範圍內由被保險人自行訂定,並經輸出入銀行同意後載明於保險契約。 相關範例:根據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767號判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投保金額為房屋買賣價格的80%。該判決認定被保險人自行訂定的保險金額在法律範圍內,符合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

  • 對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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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價款及支出成本之保險價額為被保險人所估計之最大損失額。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