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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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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以輸出契約簽訂之貨價為保險價額。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由訂定,但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六十為限。附加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8條規定了輸出保險的保險金額訂定原則。根據該條規定,輸出保險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行訂定,但政治危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九十,信用危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的百分之六十,附加信用危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保險契約法第三條,保險契約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協議,保障被保險人在發生某種特定風險時獲得賠償。根據 2018 年台灣保險業務統計年報,輸出保險是一種貨物保險,用於保障國內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所運送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損壞。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8條係於輸出保險契約中規定了保險金額的限制,以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和防止過度風險。其中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限制為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九十,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限制為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六十,附加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限制為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五十。 例如,如果一位企業簽訂了一份輸出保險契約,並且設定了保險金額為100萬新台幣,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48條的規定,政治危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的90%,即90萬新台幣;信用危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的60%,即60萬新台幣;附加信用危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的50%,即50萬新台幣。因此,根據這項規定,保險公司最多只需支付100萬新台幣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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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本保險以輸出契約簽訂之貨價為保險價額。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由訂定,但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