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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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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權益受權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故意所致之損失。 二、因輸出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 三、被保險人與進口商之間,具有總分支機構關係或為母子公司,或其任何一方 (包括出資人、股東及其負責人) 之投資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五○以上或具有效控制,因信用危險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應取得輸入許可或外匯許可而未能取得;或簽訂保險契約時雖曾取得輸入許可,因其所附條件或期限致其效力喪失所致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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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与「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7 條」直接相關的內容。

  • 要保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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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7 條規定:「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權益受權人或該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