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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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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任: 一、進口商宣告破產。 二、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 三、進口商到期不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50條,當被保險人根據買賣契約的約定輸出貨物,在保險期間內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輸出入銀行有責任按照保險合約的約定負責給付保險金。這些保險事故包括進口商宣告破產、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以及進口商到期不付款。具體的保險給付責任根據保險合約的約定進行。

  • 買賣契約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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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所致損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