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任: 一、進口商宣告破產。 二、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 三、進口商到期不付款。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50條,當被保險人根據買賣契約的約定輸出貨物,在保險期間內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輸出入銀行有責任按照保險合約的約定負責給付保險金。這些保險事故包括進口商宣告破產、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以及進口商到期不付款。具體的保險給付責任根據保險合約的約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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