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價額。但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物總價時,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金額。 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得為保險價額百分之百;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本保險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價額,但如果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物總價,則以輸出貨物總價作為保險金額。對於政治危險方面的保險金額,可以達到保險價額的百分之百;而對於信用危險方面的保險金額則限制在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九十以內。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供的法規,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56 條的規定是對於輸出保險金額的設定進行細節說明,根據匯票金額或貨物總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計算方式。例如,如果一筆匯票金額是 1,000,000 元,而輸出貨物總價是 800,000 元,則根據本條的規定,保險價額將根據輸出貨物總價來確定,即為 800,000 元。 在政治危險方面,如果保險價額是 1,000,000 元,那麼保險金額可以達到總保險價額的百分之百,即 1,000,000 元。而在信用危險方面,保險金額則限制在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九十以內,例如保險價額是 1,000,000 元,則信用危險的保險金額最高為 900,000 元。 參考資料: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印,109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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