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第三國出口供應商或其代理人、任何運送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損失。 二、因輸出貨物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 三、依買賣契約或代理授權等有關行為,被保險人應承擔責任所致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與進口商之間,具有總分支機構關係或為母子公司或其任何一方 (包括出資人、股東及其負責人) 對他方之投資比率合計達百分之四十九以上或具有效控制地位,且因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致之損失。 五、因進口商未能取得輸入許可或必須之外匯所致之損失。但其未能取得係因政治危險所致者,不在此限。 六、以付款交單方式輸出者,在付款前,以承兌交單方式輸出者,在承兌匯票前,將貨運單證或輸出貨物交付進口商或受貨人所致之損失。 七、輸出匯票簽發後,變更匯票內容,被保險人未立即通知輸出入銀行所致之損失。 八、因輸出目的地政府對轉口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所致之損失。 九、因外匯匯率變動所致之損失。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55條,輸出入銀行在下列情況下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第三國出口供應商或其代理人、任何運送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 例如,如果被保險人故意破壞貨物或因過失而導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2. 因輸出貨物毀損或滅失造成的損失。 - 例如,如果貨物在輸出過程中遭到毀損或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3. 因被保險人根據買賣契約或代理授權等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造成的損失。 - 例如,如果被保險人根據買賣契約或代理授權的規定對買方承擔責任而導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4. 因被保險人與進口商之間具有特定關係(如總分支機構關係、母子公司關係或有效控制地位)而造成的損失。 - 例如,如果被保險人與進口商之間具有特定關係,且損失是由於該關係而導致,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5. 因進口商未能取得輸入許可或必須之外匯而造成的損失,但若未能取得係因政治危險所致則不在此限。 - 例如,如果進口商無法取得輸入許可或必要的外匯而導致損失,但如果無法取得許可是由於政治危險所致,則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6. 以付款交單方式輸出或以承兌交單方式輸出後,將貨運單證或貨物交付給進口商或受貨人而造成的損失。 - 例如,如果在付款或承兌交單之前,被保險人將貨物或相關單證交付給進口商或受貨人,而導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7. 輸出匯票簽發後,被保險人未立即通知輸出入銀行所造成的損失。 - 例如,如果輸出匯票簽發後,被保險人未立即通知輸出入銀行而導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8. 因輸出目的地政府對轉口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而造成的損失。 - 例如,如果輸出目的地政府對轉口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導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9. 因外匯匯率變動而造成的損失。 - 例如,如果因外匯匯率變動而導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以上釋義參考了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55條及相關法律解釋、案例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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