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銀行在申請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時,需設置專責部門來經營業務,並且該部門的營業和會計必須獨立。根據這項規定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保險法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至第3項、第14條第1項與第2項和第60條的規定。這些法條對於銀行在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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