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稱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其他交易係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購買各該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各該對象之不動產。 三、購買各該對象之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 四、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各該對象。 五、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各該對象之不動產、動產或股票。 六、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予各該對象,或承租各該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 七、約定交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予各該對象。 八、與各該對象簽訂其他與保險業務無直接關聯之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契約。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保險業對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進行放款及其他交易之規範。根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述,這些交易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 購買受保險業者為發行人的有價證券。 2. 購買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不動產。 3. 購買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資產。 4. 將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出售給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5. 因為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不動產、動產或股票。 6. 將動產或不動產出租給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或承租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所擁有的動產或不動產。 7. 約定交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給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8. 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簽訂其他與保險業務無直接關聯之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契約。 這些交易行為必須受到保險業依法規範與管理,確保相關交易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例如,在購買有價證券或不動產時,保險業需遵守相關證券法或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另外,出借動產或不動產、約定交付保證金等交易行為也需遵循相應的法律規範。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2. 證券交易法。 3.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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