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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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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企業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除交易對象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其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之百分之三十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之百分之七十。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其他交易之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得以新臺幣一億元為最高限額,且交易總餘額不得新臺幣二億元。 三、保險業之交易對象為同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時,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但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之業主權益。 四、依前款規定計算之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得以新臺幣二億元為最高限額。 五、本辦法發布前之其他交易案件,其交易總餘額逾本辦法之限額者,不得再增加交易。
  2. 2.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不動產交易時,其交易限額依前項規定。但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足之法定標準(以下簡稱法定標準)以上者,其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一點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三。 二、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業主權益為正數者,如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與實際增資情形,得經主管機關准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一為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且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為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並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透過公開招標或公開拍賣程序取得不動產,且該不動產以已完成建物能立即產生收益者為限。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不動產交易處理程序,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與該準則第九條辦理不動產交易。前揭交易資訊並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公司網站揭露。 (三)應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上述決議前應提供完整評估報告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且所有出席董事及監察人皆需出具書面意見。 三、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業主權益為負數者,如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與實際增資情形,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一與新臺幣五億元之孰低者為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且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與新臺幣十億元之孰低者為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並應符合前款各目情形。
  3.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嗣後未能依計畫確實辦理增資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該保險業應就前述情形於不動產投資合約中訂定應終止合約及免責事由之條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進行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時,需要遵守以下交易限額規定: 一、除非交易對象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百分之三十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百分之七十。 二、如果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則最高限額可以設定為新台幣一億元,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億元。 三、如果交易對象是同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則不計入交易總餘額,但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 四、如果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二億元,則最高限額可以設定為新台幣二億元。 五、根據這項法規發布前的其他交易案件,如果交易總餘額超過了這項法規的限額,則不得再增加交易。 此外,當保險業對非利害關係人進行不動產交易時,也需要遵守前述的交易限額規定。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保險業可以根據下列規定進行不動產交易: 一、如果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二百,則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一點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三。 二、如果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且業主權益為正數,但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並實際增資的情況下,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一,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二。此時需要符合特定情形,包括透過招標或拍賣程序取得能立即產生收益的不動產,依公司法第146條之二與相關準則辦理不動產交易,並在公司網站揭露交易資訊。 三、如果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且業主權益為負數,但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並實際增資的情況下,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一或新台幣五億元,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二或新台幣十億元。同樣需要符合前述的特定情形。 最後,如果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未能按計畫辦理增資,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核准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該保險業應在不動產投資合約中訂定應終止合約及免責事由之條款。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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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除交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