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進行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時,需要遵守以下交易限額規定: 一、除非交易對象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百分之三十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百分之七十。 二、如果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則最高限額可以設定為新台幣一億元,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億元。 三、如果交易對象是同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則不計入交易總餘額,但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 四、如果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二億元,則最高限額可以設定為新台幣二億元。 五、根據這項法規發布前的其他交易案件,如果交易總餘額超過了這項法規的限額,則不得再增加交易。 此外,當保險業對非利害關係人進行不動產交易時,也需要遵守前述的交易限額規定。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保險業可以根據下列規定進行不動產交易: 一、如果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二百,則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一點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三。 二、如果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且業主權益為正數,但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並實際增資的情況下,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一,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二。此時需要符合特定情形,包括透過招標或拍賣程序取得能立即產生收益的不動產,依公司法第146條之二與相關準則辦理不動產交易,並在公司網站揭露交易資訊。 三、如果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且業主權益為負數,但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並實際增資的情況下,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一或新台幣五億元,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二或新台幣十億元。同樣需要符合前述的特定情形。 最後,如果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未能按計畫辦理增資,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核准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該保險業應在不動產投資合約中訂定應終止合約及免責事由之條款。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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