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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16 條(圖利之禁止)

  1. 1.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會員董事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
  2. 2.前項人員,不得對該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之利害關係。但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對於其所代表之會員為此項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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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16 條禁止會員制交易所董監事代表人與職員,以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買賣有價證券。

Q · 在證券交易所上班可以買賣股票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16 條第一項,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董監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及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該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任何名義」一詞堵死用配偶或人頭帳戶操作的空間。第二項並禁止這些人對交易所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利害關係,唯一例外是會員董監事代表人對其所代表的會員之正常業務關係。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所是股票買賣的戰場,而交易所的內部人員就站在戰場的制高點。他們知道哪些券商在大量進出、哪些股票的交易量異常、整個市場的即時動態。如果允許這些人自己也下場買賣股票,等於讓裁判同時當球員。這條就是在說:你既然選擇站在裁判席上,就不能自己下場撈錢。不管你用自己的名字、用人頭、還是委託別人操作,通通不行。更狠的是第二項:你連資助會員券商、跟他們分紅分虧都不行,因為那等於用側門繞過正門的禁令。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你本身就是會員董事或監事的代表人,你跟「你所代表的那個會員」之間的正常業務關係不受限。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簡單:市場的公正性比任何個人的獲利機會都重要。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16 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利益迴避規範,禁止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及其他職員,以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於該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並禁止其對交易所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利害關係,目的在維護市場公正性,防止站在資訊制高點的內部人自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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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易所職員離職後還受這條限制嗎?

離職後這條就不再直接適用,因為你已經不是交易所的「職員」了。但離職前利用職務取得的內部資訊進行交易,可能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規定,那是另一條更重的罪。實務上主管機關可能會回溯檢視任職期間的交易紀錄。

Q2交易所職員的家人可以買賣股票嗎?

這條禁止職員「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交易。如果家人的帳戶實質上由職員操控或指示,就落入「任何名義」的射程;若家人是獨立投資決策、獨立資金來源,法律上不當然禁止。實務上主管機關會看資金流向與下單時間是否與內部資訊高度吻合,而非只看帳戶登記在誰名下。

Q3證券交易法第116條只管董事嗎?

不只。條文明確列了「其他職員」,從結算、IT 到行政人員,只要是交易所編制內人員都在禁止範圍內,職位高低不影響適用。

Q4證券交易所員工可以買股票嗎?

在會員制交易所,董監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及其他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在該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這是第 116 條的身分性禁止。

Q5證券交易法第 116 條是什麼?

交易所內部人利益迴避條款,禁止內部人自我交易,並禁止對會員供給資金或分擔盈虧,維護市場公正。

Q6什麼叫『任何名義』?

包含本名、化名、配偶帳戶、人頭帳戶等一切形式,目的是堵死規避禁令的操作路徑。

Q7什麼叫『營業上之利害關係』?

使內部人與會員券商產生利益共同體的安排,含供給資金、分擔盈虧、保證、分潤協議等。

Q8發現交易所內部人不當交易怎麼檢舉?

蒐集交易時間標的帳戶事證 → 向交易所自律部門通報 → 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 → 請求保全電子交易紀錄。

Q9被指控違反第 116 條怎麼辦?

立即停止所有個人及關聯帳戶交易 → 主動向法遵部門揭露持股 → 釐清是否屬但書例外 → 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Q10怎麼證明用的是人頭帳戶?

看資金流向、下單指示來源、交易時點是否與內部資訊吻合,而非只看帳戶登記名義。

Q11違反第 116 條會有什麼後果?

主管機關可依第 117 條令交易所解任該人員;若涉內線交易或操縱市場,另有刑事與民事責任。

Q12第 116 條 vs 內線交易(157 條之 1)差在哪?

116 條是身分性事前禁止(在職即不能交易),157 條之 1 是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交易的事後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16art_157_1_insiderart_155_manipulation
規範性質身分性事前禁止(在職即不得交易)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之事後處罰人為扭曲價格之操縱行為處罰
適用對象交易所董監代表人、非會員董事、職員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消息受領人任何於市場為操縱行為之人
是否需證明利用消息否,身分即禁止是,須有未公開重大消息否,看行為是否扭曲市場
主要法律效果依第 117 條解任 + 可能刑責刑事責任 + 損害賠償刑事責任 + 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金融商品取引所の役員・職員による自己売買・利益相反規制)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거래소 임직원의 자기매매 제한)
🇨🇳 中國证券法 第40条(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任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交易所機關治理與職員利益迴避規範)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gouvernance des entreprises de marché)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6(自律機構 SRO 治理與職員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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