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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17董、監事或經理人違法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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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17條讓金管會在交易所董監事當選不正當或違法時,得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

Q · 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違法,金管會可以叫他下台嗎?

可以,金管會可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

依證券交易法第117條,主管機關(金管會)發現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當選有不正當情事,或董事、監事、經理人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機制不是金管會自己開除,而是命令交易所執行解任,主管機關維持監督者角色但效果等同免職。

白話解讀

金管會手上有一把隨時可以拔掉證券交易所高層的劍。不需要等股東大會改選,不需要走冗長的司法程序,只要發現董事、監事的當選過程有鬼(買票、資格不符、搓圓仔湯),或者在任期間違反法令、章程、行政處分,金管會直接通知交易所:這個人,下台。注意用詞是「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不是金管會自己動手開除,而是命令交易所去執行。這個設計讓主管機關保持監督者的角色,但效果是一樣的:交易所不能不照辦。這條的威懾力不在於它被用了多少次,而在於它隨時可以被用。每一個交易所的高層都知道,如果你亂來,上面有一雙眼睛看著,而且那雙眼睛有牙齒。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17條為證券交易所高層監理規範,賦予主管機關於董事、監事當選有不正當情事,或董事、監事、經理人違反法令、章程或行政處分時,得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之權限,是維持資本市場守門人可被汰換的即時監理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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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11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經理人的解任權,當選不正當或違反法令章程時,金管會得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

Q2是金管會直接開除人嗎?

不是。條文是金管會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由交易所執行,主管機關維持監督者角色。交易所若拒不執行,金管會還有其他處分手段升級。

Q3哪些情形會觸發解任?

兩大類:一是董監事當選過程有不正當情事(買票、資格不符、搓圓仔湯);二是董監事、經理人在任期間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Q4被解任的人可以救濟嗎?

可以。金管會的通知屬行政處分,被解任者得依訴願法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但救濟程序跑完前解任通常已生效。

Q5證券交易法第117條是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董監事、經理人的解任權,是金管會對交易所高層的即時免職工具。

Q6什麼叫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

指董監事選任過程涉及買票、資格不符、搓圓仔湯等瑕疵,使當選結果不正當。

Q7違反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是什麼意思?

指交易所董監事、經理人不遵守主管機關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如限期提交報表的命令)。

Q8本條和公司法的董監事解任差在哪?

本條由主管機關通知交易所即時解任,公司法則須經股東會決議,發動主體與時效完全不同。

Q9證券交易所董事違法怎麼讓他下台?

蒐證→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並援引117條→主管機關調查認定→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

Q10怎麼檢舉交易所高層不法?

整理具體事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敘明違反法令章程情事,並提示其依117條的解任權。

Q11被解任的人怎麼救濟?

金管會通知屬行政處分,可先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但解任通常已先生效。

Q12怎麼證明董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

用裁罰文件、會議紀錄、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公文等書證,證明其違反行為與規範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解任公司法股東會解任一般行政裁罰
發動主體主管機關(金管會)通知股東會決議主管機關直接處分
適用對象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經理人一般公司董監事受規範事業或個人
時效即時,不待任期屆滿或改選須召開股東會處分作成即生效
救濟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決議無效/撤銷)訴願、行政訴訟

本條解任

發動主體
主管機關(金管會)通知
適用對象
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經理人
時效
即時,不待任期屆滿或改選
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公司法股東會解任

發動主體
股東會決議
適用對象
一般公司董監事
時效
須召開股東會
救濟
民事訴訟(決議無效/撤銷)

一般行政裁罰

發動主體
主管機關直接處分
適用對象
受規範事業或個人
時效
處分作成即生效
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0570416 制定)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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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17 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