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17條讓金管會在交易所董監事當選不正當或違法時,得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
Q · 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違法,金管會可以叫他下台嗎?
可以,金管會可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
依證券交易法第117條,主管機關(金管會)發現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當選有不正當情事,或董事、監事、經理人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機制不是金管會自己開除,而是命令交易所執行解任,主管機關維持監督者角色但效果等同免職。
金管會手上有一把隨時可以拔掉證券交易所高層的劍。不需要等股東大會改選,不需要走冗長的司法程序,只要發現董事、監事的當選過程有鬼(買票、資格不符、搓圓仔湯),或者在任期間違反法令、章程、行政處分,金管會直接通知交易所:這個人,下台。注意用詞是「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不是金管會自己動手開除,而是命令交易所去執行。這個設計讓主管機關保持監督者的角色,但效果是一樣的:交易所不能不照辦。這條的威懾力不在於它被用了多少次,而在於它隨時可以被用。每一個交易所的高層都知道,如果你亂來,上面有一雙眼睛看著,而且那雙眼睛有牙齒。
證券交易法第117條為證券交易所高層監理規範,賦予主管機關於董事、監事當選有不正當情事,或董事、監事、經理人違反法令、章程或行政處分時,得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之權限,是維持資本市場守門人可被汰換的即時監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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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主管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經理人的解任權,當選不正當或違反法令章程時,金管會得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
不是。條文是金管會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由交易所執行,主管機關維持監督者角色。交易所若拒不執行,金管會還有其他處分手段升級。
兩大類:一是董監事當選過程有不正當情事(買票、資格不符、搓圓仔湯);二是董監事、經理人在任期間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可以。金管會的通知屬行政處分,被解任者得依訴願法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但救濟程序跑完前解任通常已生效。
規範主管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董監事、經理人的解任權,是金管會對交易所高層的即時免職工具。
指董監事選任過程涉及買票、資格不符、搓圓仔湯等瑕疵,使當選結果不正當。
指交易所董監事、經理人不遵守主管機關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如限期提交報表的命令)。
本條由主管機關通知交易所即時解任,公司法則須經股東會決議,發動主體與時效完全不同。
蒐證→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並援引117條→主管機關調查認定→通知交易所令其解任。
整理具體事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敘明違反法令章程情事,並提示其依117條的解任權。
金管會通知屬行政處分,可先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但解任通常已先生效。
用裁罰文件、會議紀錄、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公文等書證,證明其違反行為與規範條款。
| 比較面向 | 本條解任 | 公司法股東會解任 | 一般行政裁罰 |
|---|---|---|---|
| 發動主體 | 主管機關(金管會)通知 | 股東會決議 | 主管機關直接處分 |
| 適用對象 | 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經理人 | 一般公司董監事 | 受規範事業或個人 |
| 時效 | 即時,不待任期屆滿或改選 | 須召開股東會 | 處分作成即生效 |
| 救濟 | 訴願、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決議無效/撤銷) | 訴願、行政訴訟 |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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