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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證券交易法129供給使用契約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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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規定,券商須與公司制交易所訂立供給使用契約並申報主管機關核備,才能在集中市場交易。

Q · 券商拿到執照就能在交易所買賣股票嗎?

不行,還要先跟交易所簽供給使用契約

依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券商即使取得金管會營業許可,仍須由證券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在集中市場進行買賣。契約規範交割結算、違約處理、風險控管等義務,是一道可調整的市場准入閥。

白話解讀

券商要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做買賣,不是繳了錢就能進場。交易所必須跟每一家想進場的經紀商或自營商簽一份正式契約,白紙黑字寫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規則、違約罰則。簽完還不算完,這份契約連同相關資料要送到金管會備查。這個設計有三層用意:第一,契約化讓交易所和券商的關係從模糊的「你讓我進場交易」變成有法律拘束力的商業約定,出了糾紛有據可查。第二,主管機關透過核備程序掌握誰在市場裡、條件是什麼,不會有人神不知鬼不覺地進入交易市場。第三,它是一個准入門檻:不是任何券商都能自動取得在交易所交易的權利,交易所可以透過契約條件篩選合格的參與者。

法律定性

供給使用契約是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在其市場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間,依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訂立的契約,明定交易規則、交割結算義務與違約罰則,並須申報主管機關核備。它是券商取得集中交易市場參與資格的法律基礎,而非單純的場地租用關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投資人怎麼確認自己的券商有合法交易資格?

金管會證期局網站有合格證券商名單,可以直接查詢;證交所網站也公布有簽訂供給使用契約的券商清單。如果你的券商在名單上,代表它的市場參與資格有效。內行人提示:定期檢查比開戶時查一次更重要,因為資格是可以被終止的。

Q2「核備」是不是代表金管會已經同意了?

不完全是。核備是事後報備制度,契約簽訂時就生效,不需要金管會事先同意;但金管會收到核備資料後若發現違法或不當,可以要求修正甚至撤銷。內行人提示:核備的真正力量在於讓主管機關掌握完整的市場參與者資料庫,有異常時可快速定位問題。

Q3券商有營業許可就能在交易所下單嗎?

不行。依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還要由交易所與券商訂立供給使用契約並完成主管機關核備,才取得集中市場交易資格。內行人提示:營業許可與市場參與資格是兩道不同關卡,少一道都不能交易。

Q4供給使用契約是什麼?

公司制交易所與券商訂立、規範集中市場交易規則、交割結算與違約處理的契約,須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Q5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司制交易所須與其市場內交易的券商訂立供給使用契約並核備,建立券商的市場准入門檻。

Q6什麼叫核備?

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的程序,行為(契約)於完成時即生效,主管機關事後仍得審查並要求修正或撤銷。

Q7公司制交易所和會員制交易所差在哪?

公司制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券商以契約進場;會員制以會員資格進場,第 129 條規範的是公司制。

Q8券商怎麼取得集中市場交易資格?

取得金管會營業許可 → 與交易所協商並訂立供給使用契約 → 檢同資料申報核備 → 取得交易資格。

Q9供給使用契約怎麼訂立?

由交易所主動與券商訂立,內容含交易規則、交割結算、違約罰則、風控與資訊揭露標準。

Q10投資人怎麼查券商有沒有合法交易資格?

查金管會證期局合格證券商名單,與交易所公布的簽約券商清單,建議定期檢查而非只查一次。

Q11契約被終止後券商客戶該怎麼辦?

先確認是系統問題或資格問題,要求書面說明,必要時辦理帳戶轉移並向證期局查詢券商營業狀態。

Q12核備 vs 核准差在哪?

核准是事前同意才能做;核備是事後報備、行為時即生效。本條採核備,但主管機關事後仍可介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核准核備
法律性質事前同意,未同意不得為之事後報備,行為時即生效
本條適用第 129 條採「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角色把關許可事後審查,發現違法仍可要求修正或撤銷
對市場影響流程較慢契約即時生效但仍受監督

核准

法律性質
事前同意,未同意不得為之
本條適用
主管機關角色
把關許可
對市場影響
流程較慢

核備

法律性質
事後報備,行為時即生效
本條適用
第 129 條採「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角色
事後審查,發現違法仍可要求修正或撤銷
對市場影響
契約即時生效但仍受監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6(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registration & membership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70416 制定)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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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規定:「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