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28條禁止公司制交易所發行無記名股票,股份只能轉讓給合格證券商,每家持股比率上限由主管機關核定。
Q · 誰可以持有證券交易所的股份?
只有合格證券商能持有,每家還有持股上限
依證券交易法第128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股份不得是無記名股票,且只能轉讓給依本法許可設立的證券商;非券商不得受讓。第二項再加一道保險,每家證券商能持有的比率由主管機關核定,避免單一機構壟斷交易所控制權。整體設計讓交易所股東永遠是一群可被監管的機構。
誰擁有證券交易所,誰就對整個股票市場有影響力。這條從兩個方向鎖死交易所的股權:第一,不准發行無記名股票,每一張股票背後的持有人必須可以被追蹤。你拿不到匿名持股的空間。第二,股份只能轉讓給依證券交易法許可設立的證券商。不是券商?你買不了。這代表交易所的股東永遠是一群可被監管的機構,不會出現身份不明的個人或外部勢力悄悄買進交易所股權的情況。第二項再加一道保險:每家券商能持有多少交易所股份,比率由主管機關決定。單一券商不能壟斷交易所的控制權。整條的設計邏輯是:交易所太重要了,它的所有權必須透明、可控、分散。
證券交易法第128條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股權管制規範,建立三重限制: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股東可追蹤)、股份轉讓對象限於許可券商(身份合格)、每一券商持股比率上限由主管機關核定(控制權分散),確保市場基礎設施所有權透明、可控、不集中。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民國86年修法已刪除國籍限制,但證券交易法第128條限制股份只能轉讓給依證交法許可的證券商。所以外國人不能直接持有,但外資券商(經許可設立者)可以。實務上外資透過設立或投資台灣券商間接接觸交易所股權。內行人提示:86年刪國籍限制是為符合WTO,但三年後89年就加上「只能轉讓給券商」,用行業資格取代國籍資格,開放的窗口很快被新柵欄取代。
本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具體比率不寫在法律裡,而是由金管會以行政命令核定,讓主管機關依市場變化彈性調整,不需每次修法。內行人提示:持股比率上限的高低直接反映主管機關對股權集中度的容忍程度,想知道目前數字要查金管會函令或交易所章程。
民國89年修法理由明確寫道:限制交易所股票只能在券商間轉讓,是為了讓公司制交易所過渡成為會員制。會員制下會員(券商)直接組成交易所,不需股份這個中介。內行人提示:這個過渡計畫至今未完成,台灣證交所仍是公司制,但理解這段立法意圖,就能解釋現行制度裡許多「公司制外殼、會員制內核」的混合設計。
規範公司制交易所股權的三重限制:禁發無記名股票、股份限券商受讓、每家設持股比率上限。
不記載持有人、無法追蹤的股票。禁止是為了讓主管機關隨時掌握交易所真實股東結構。
公司制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有股份;會員制由券商直接組成、不需股份中介。128條限制讓兩者結構趨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股比率上限由其以函令核定,不寫死在法律裡。
確認受讓人是許可券商 → 查持股比率未逾上限 → 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 完成轉讓。
上限不在法條,須查金管會相關函令或證券交易所章程。
需另行確認合併後持股比率合規,可能觸發主管機關另行核准程序。
確認受讓人是否合格、查核持股比率,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違規轉讓可能不生效力。
公司法166條是股份自由轉讓原則,128條為特別法排除,交易所股權不適用自由轉讓。
| 比較面向 | rule | control_logic |
|---|---|---|
| 民國57年(立法) | 股票持有人限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或法人 | 用國籍資格管控股東身份 |
| 民國86年(修正) | 刪除國籍限制 | 配合加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市場開放 |
| 民國89年(修正) | 股份僅能轉讓給許可券商+持股比率上限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 改用行業資格取代國籍資格,控制力更精準,為過渡會員制鋪路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不記名股票;其股票之轉讓或出質,以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或其構成員全體,均為中華民國國籍之法人為限。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後段對外國人持有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權之限制,違反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六條市場開放之規定,且與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代之政策相悖,爰予刪除。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 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過渡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成為會員制之需要,爰修正本條明定證券交易所股票轉讓之對象以證券商為限;另為避免壟斷並規定每一證券商之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不記名股票;其股票之轉讓或出質,以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或其構成員全體,均為中華民國國籍之法人為限。
現行條文後段對外國人持有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權之限制,違反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六條市場開放之規定,且與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代之政策相悖,爰予刪除。
為過渡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成為會員制之需要,爰修正本條明定證券交易所股票轉讓之對象以證券商為限;另為避免壟斷並規定每一證券商之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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