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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30契約之終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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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許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規定,供給使用契約因一方解散、券商業務特許撤銷或歇業而當然終止,屬法定終止無需通知。

Q · 券商被撤照後,它跟交易所的契約還在嗎?

不在了,會自動終止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供給使用契約除依契約約定事項終止外,因當事人一方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許之撤銷或歇業而當然終止。這是「法定終止」,條件一成就契約即消滅,不需要交易所發函、不需要券商同意、不需要走任何解約程序。罰款或暫時性業務限制不在其列,只有撤銷特許(拿掉營業執照)才觸發。

白話解讀

前一條說了怎麼進門,這條說的是什麼時候門會關上。供給使用契約不是永久的通行證,它有幾種死法。最正常的死法是契約本身約定的終止條件成就,比如期限到了、特定事項完成了。但更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常死亡」的情形:契約一方解散了(不管是交易所還是券商),或者券商的營業許可被金管會撤銷了,或者券商自己申請歇業了。這些情況下契約自動終止,不需要誰去通知誰、不需要走解約程序。這條沒有列「違約」作為終止事由,這是刻意的。因為違約的處理方式通常寫在契約本身的條款裡,不需要法律另外規定。法律只管那些比違約更根本的狀況:你人都不在了,契約當然也不在了。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為供給使用契約的終止規範,列舉除契約約定事項外的三種法定終止事由:契約當事人一方解散、證券商業務特許之撤銷、證券商歇業。三者皆屬法定當然終止,條件成就即生效,無待意思表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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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券商倒了我的股票會不會跟著不見?

不會。你的股票登記在集保結算所,不是放在券商手裡。券商只是你跟市場之間的中介。即使券商的供給使用契約終止,你的持股仍然安全,但需辦理帳戶轉移到其他券商才能繼續交易。集保帳戶轉帳免手續費也不產生交易稅,感覺券商有狀況時提前轉比出事後再轉好得多。

Q2券商「歇業」和「撤照」有什麼不同?

歇業是券商自願退出市場(主動申請),撤照是金管會強制拿掉營業資格(被動被拔)。對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的效果一樣,供給使用契約都當然終止;但對客戶影響不同,歇業通常有緩衝期會協助轉移,撤照往往突然,客戶措手不及。金管會撤照前通常有一連串裁罰和警告,注意這些新聞等於提前收到預警。

Q3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間供給使用契約的三種法定終止事由:一方解散、業務特許撤銷、歇業。

Q4供給使用契約是什麼?

交易所提供集中交易市場設施給券商使用的契約,是券商取得市場交易資格的基礎,見第 129 條。

Q5什麼叫法定終止?

法律直接規定條件成就即終止,不需任何一方行使終止權或為意思表示,跟一般違約終止不同。

Q6業務特許撤銷指什麼?

金管會撤銷券商營業特許、拿掉營業執照的行政處分,跟罰款或暫時限制業務的效果完全不同。

Q7券商觸發終止時投資人怎麼自保?

確認終止原因 → 向集保確認持股安全 → 盡快辦理帳戶轉移 → 未了結交易依指定期限交割。

Q8帳戶怎麼轉移到別家券商?

辦理集保帳戶轉帳,免手續費、不產生交易稅,提前轉比出事後再轉安全得多。

Q9怎麼提前判斷券商有退場風險?

留意金管會對該券商的裁罰與警告新聞、財務穩健度與監理紀錄,撤照前通常有一連串警訊。

Q10權益受損要找誰申訴?

向證券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訴,並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主張權利。

Q11歇業 vs 撤照對契約效果差在哪?

兩者都觸發第 130 條當然終止,效果相同;差在歇業多自願有緩衝、撤照常突然措手不及。

Q12罰款 vs 撤照差在哪?

罰款是行政裁罰、限制業務是暫時處分,都不終止契約;只有撤銷特許才觸發第 13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解散業務特許撤銷歇業
觸發來源公司法/章程解散事由金管會主動撤照券商自願申請
對契約效果當然終止當然終止當然終止
對客戶衝擊依清算程序,較有序常突然,措手不及通常有緩衝期協助轉移
預警訊號股東會/重整公告事前多有裁罰警告歇業申請公告

解散

觸發來源
公司法/章程解散事由
對契約效果
當然終止
對客戶衝擊
依清算程序,較有序
預警訊號
股東會/重整公告

業務特許撤銷

觸發來源
金管會主動撤照
對契約效果
當然終止
對客戶衝擊
常突然,措手不及
預警訊號
事前多有裁罰警告

歇業

觸發來源
券商自願申請
對契約效果
當然終止
對客戶衝擊
通常有緩衝期協助轉移
預警訊號
歇業申請公告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許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0570416 制定)

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許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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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規定:「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許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