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30 條(契約之終止事由)
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許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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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規定,供給使用契約因一方解散、券商業務特許撤銷或歇業而當然終止,屬法定終止無需通知。
Q · 券商被撤照後,它跟交易所的契約還在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供給使用契約除依契約約定事項終止外,因當事人一方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許之撤銷或歇業而當然終止。這是「法定終止」,條件一成就契約即消滅,不需要交易所發函、不需要券商同意、不需要走任何解約程序。罰款或暫時性業務限制不在其列,只有撤銷特許(拿掉營業執照)才觸發。
白話解讀
前一條說了怎麼進門,這條說的是什麼時候門會關上。供給使用契約不是永久的通行證,它有幾種死法。最正常的死法是契約本身約定的終止條件成就,比如期限到了、特定事項完成了。但更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常死亡」的情形:契約一方解散了(不管是交易所還是券商),或者券商的營業許可被金管會撤銷了,或者券商自己申請歇業了。這些情況下契約自動終止,不需要誰去通知誰、不需要走解約程序。這條沒有列「違約」作為終止事由,這是刻意的。因為違約的處理方式通常寫在契約本身的條款裡,不需要法律另外規定。法律只管那些比違約更根本的狀況:你人都不在了,契約當然也不在了。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為供給使用契約的終止規範,列舉除契約約定事項外的三種法定終止事由:契約當事人一方解散、證券商業務特許之撤銷、證券商歇業。三者皆屬法定當然終止,條件成就即生效,無待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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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券商倒了我的股票會不會跟著不見?▾
不會。你的股票登記在集保結算所,不是放在券商手裡。券商只是你跟市場之間的中介。即使券商的供給使用契約終止,你的持股仍然安全,但需辦理帳戶轉移到其他券商才能繼續交易。集保帳戶轉帳免手續費也不產生交易稅,感覺券商有狀況時提前轉比出事後再轉好得多。
Q2券商「歇業」和「撤照」有什麼不同?▾
歇業是券商自願退出市場(主動申請),撤照是金管會強制拿掉營業資格(被動被拔)。對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的效果一樣,供給使用契約都當然終止;但對客戶影響不同,歇業通常有緩衝期會協助轉移,撤照往往突然,客戶措手不及。金管會撤照前通常有一連串裁罰和警告,注意這些新聞等於提前收到預警。
Q3證券交易法第 130 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間供給使用契約的三種法定終止事由:一方解散、業務特許撤銷、歇業。
Q4供給使用契約是什麼?▾
交易所提供集中交易市場設施給券商使用的契約,是券商取得市場交易資格的基礎,見第 129 條。
Q5什麼叫法定終止?▾
法律直接規定條件成就即終止,不需任何一方行使終止權或為意思表示,跟一般違約終止不同。
Q6業務特許撤銷指什麼?▾
金管會撤銷券商營業特許、拿掉營業執照的行政處分,跟罰款或暫時限制業務的效果完全不同。
Q7券商觸發終止時投資人怎麼自保?▾
確認終止原因 → 向集保確認持股安全 → 盡快辦理帳戶轉移 → 未了結交易依指定期限交割。
Q8帳戶怎麼轉移到別家券商?▾
辦理集保帳戶轉帳,免手續費、不產生交易稅,提前轉比出事後再轉安全得多。
Q9怎麼提前判斷券商有退場風險?▾
留意金管會對該券商的裁罰與警告新聞、財務穩健度與監理紀錄,撤照前通常有一連串警訊。
Q10權益受損要找誰申訴?▾
向證券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訴,並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主張權利。
Q11歇業 vs 撤照對契約效果差在哪?▾
兩者都觸發第 130 條當然終止,效果相同;差在歇業多自願有緩衝、撤照常突然措手不及。
Q12罰款 vs 撤照差在哪?▾
罰款是行政裁罰、限制業務是暫時處分,都不終止契約;只有撤銷特許才觸發第 13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解散 | 業務特許撤銷 | 歇業 |
|---|---|---|---|
| 觸發來源 | 公司法/章程解散事由 | 金管會主動撤照 | 券商自願申請 |
| 對契約效果 | 當然終止 | 當然終止 | 當然終止 |
| 對客戶衝擊 | 依清算程序,較有序 | 常突然,措手不及 | 通常有緩衝期協助轉移 |
| 預警訊號 | 股東會/重整公告 | 事前多有裁罰警告 | 歇業申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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