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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32 條(交割結算基金與交易經手費之繳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2. 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3. 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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