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2 條要求公司制證交所在市場使用契約中,強制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並繳付交易經手費。
Q · 交割結算基金是什麼?券商為什麼一定要繳?
券商繳給證交所的擔保金,違約時代為交割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2 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與證券商簽訂的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中,必須訂明兩項義務:一是券商須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作為違約時代為交割的擔保緩衝;二是按交易量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經手費費率則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後報主管機關核定。這套設計讓單一券商違約不會擴散成全市場交割失靈。
每次你買賣股票,帳單上都會扣一筆「證交所經手費」,金額小到你從來沒仔細看過。那筆錢流向的地方,以及另一個你更沒聽過的東西叫「交割結算基金」,才是台灣股市從沒發生過「對手違約你拿不到股票」這種災難的真正原因。這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也就是台灣證券交易所)在跟所有券商簽的那份「場地使用契約」裡,必須強制寫兩件事:券商要繳一筆交割結算基金(抵押給市場的保證金),以及按交易量繳經手費。基金金額標準由金管會定,經手費費率由證交所跟券商公會一起擬定後送金管會核定。你不會直接面對這條法,但這條法讓你每次敲下買進鍵的時候,背後有一張看不見的保險網撐住整個市場。
證券交易法第 132 條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市場使用契約的強制條款規範,要求證券自營商或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並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前者為違約交割時的擔保緩衝,後者為交易所的市場運作費用,金額標準與費率分別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或核定,構成集中交易市場違約防護與費用機制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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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有固定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二項以命令定之),如果單一違約事件大到基金不足,還有證券商同業公會的共同責任機制與證交所自有資金作第二道牆。台灣自集中交易市場建立以來從未發生過基金耗盡的情形,設計上就是要多層防護。
依現行規定經手費率非常低(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這是本條第三項由證交所會同券商公會擬定報金管會核定的結果。你付給券商的手續費裡包含這筆經手費,券商實際收到的是扣除經手費後的淨額。不同券商的手續費折扣雖然差很多,但經手費部分是全市場一致的。
券商繳給證交所的擔保品,當某券商違約無法交割時由證交所動用代為履行,是集中市場的違約緩衝網。
券商按成交量向證交所繳付的市場使用費用,與券商向投資人收的手續費不同層次。
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集中交易市場的證交所,目前指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應條文與會員制不同。
證交所供給證券商使用集中交易市場所簽的契約,本條第 132 條是其強制必要條款。
查主管機關公告的金額標準 → 依市場使用契約於期限內繳存指定帳戶 → 基金動用後依規定補足。
依本條第二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金額標準,券商依規模與交易量對應的標準繳存。
依核定費率按成交金額計算,全市場一致,不因投資人選哪家券商而不同。
查券商財報「存出保證金」科目中的交割結算基金餘額,規模與市場份額成正比,可反推真實交易量。
營業保證金(第 99 條)是券商開業的整體擔保,交割結算基金(第 132 條)專為集中市場交割違約緩衝,目的不同。
手續費是券商向投資人收(券商營收),經手費是券商向證交所繳(證交所營收),兩者流向不同機構。
| 比較面向 | 手續費 | 經手費 |
|---|---|---|
| 收取/繳存主體 | 券商向投資人收取 | 券商向證券交易所繳付 |
| 性質 | 券商的營收 | 證交所的市場運作費用 |
| 費率決定 | 上限受規範,券商可折扣 | 全市場一致,由證交所會同公會擬訂報核 |
| 投資人感受 | 帳單上看得到 | 包含在總費用內,流向不同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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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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