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34 條(終止契約之準用)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終止券商契約時,準用第 111 條會員制了結規定,是連接兩種交易所制度的橋樑條文。

Q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終止券商契約後,後續怎麼處理?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第 133 條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後,後續處理「準用」第 111 條的規定。也就是把原本為會員制設計的了結與處置規範,依公司制情境做必要調整後援用:主體由「會員」替換為「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動作由會員資格終止替換為契約終止,其餘規範邏輯維持不變。

白話解讀

台灣的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不是會員制。但整部證交法是先寫完會員制,再用「準用」把相關條文搬到公司制這一節。這條就是那道搬運機關:當公司制交易所依前條終止契約時,直接適用第 111 條針對會員制的了結規定。看起來只是條廢話,但它揭露了一件事:你每天看到的「台灣證券交易所」的法律骨架,其實一半是由「準用」組裝起來的。讀一條孤立的 §111 你會以為它管的是根本不存在的制度;要真看懂台股的運作規則,要把 §111 和 §134 一起讀。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為準用性條文,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第 133 條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時,準用第 111 條關於會員制相關之規定,使公司制交易所終止契約後的後續處理,得援引會員制既有規範,藉此維持兩種交易所制度在規範上的一致性與同步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原條文直接用在新情境,不做任何修改。準用是把原條文的規範內容依新情境做必要調整後適用,主體、動作等要素會做技術性替換,但核心邏輯不變。本條就是典型例子:第 111 條原本處理會員制相關情形,第 134 條把它準用到公司制契約終止,把「會員」替換成「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其他照舊。內行人提示:在司律考試和實務判決書裡,混用準用和適用會直接讓你的法律論述失分。

Q2為什麼立法要用這種迂迴寫法,不直接把規定寫在公司制那一節?

這是立法技術上的同步性考量。如果把第 111 條的內容直接複製到公司制那一節,日後第 111 條修正時會出現同步問題,規範內容可能裂解。用準用的寫法讓兩條條文永遠連動,會員制改一次、公司制自動跟著改,維持規範一致性。內行人提示:看到大量準用的法律(證交法、公司法都是典型)就要建立條文地圖的閱讀方式,不能單條孤立閱讀。

Q3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是什麼?

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終止券商契約時準用第 111 條的橋樑條文,連接會員制與公司制兩套規範。

Q4什麼是準用?

把原條文依新情境做必要調整後援用,主體與動作技術性替換、核心邏輯不變,不是完全照抄。

Q5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什麼?

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即採此制,規範在第 124 條以下。

Q6本條準用的第 111 條是什麼規定?

第 111 條是會員制專章中關於除名/終止後處置的原生規範,第 134 條將其調整後援用到公司制。

Q7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怎麼終止券商契約?

先依第 133 條的終止規定終止契約,後續處理再依第 134 條準用第 111 條辦理。

Q8終止後未了結的交易怎麼了結?

依準用的第 111 條相關了結規範,把主體替換為券商後援用,完成未了結交易的收尾。

Q9考試遇到準用條文怎麼答才不丟分?

標明「第 134 條準用第 111 條」完整引用鏈,不要只寫被準用條號,避免條號斷點被扣分。

Q10怎麼讀準用條文才不會漏掉脈絡?

建立條文地圖,把準用條(134)與源頭條(111)、前置條(133)一起讀,不單條孤立閱讀。

Q11準用 vs 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原條文直接套用不修改;準用是依新情境調整後援用,要做主體與動作的技術性替換。

Q12會員制 vs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由會員組成(第 103 條以下)、公司制是股份有限公司(第 124 條以下);公司制大量靠準用援用會員制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第 103 條以下)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第 124 條以下)
制度性質由會員組成,非公司型態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台灣 TWSE 採此制
與券商的法律關係會員資格關係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關係
終止/退出機制除名、退會(第 111 條等原生規範)終止契約(第 133 條),後續準用第 111 條(第 134 條)
規範來源專章原生條文原生條文 + 大量準用會員制條文(第 134、135、136、137 條等)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