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34 條(終止契約之準用)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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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終止券商契約時,準用第 111 條會員制了結規定,是連接兩種交易所制度的橋樑條文。
Q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終止券商契約後,後續怎麼處理?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第 133 條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後,後續處理「準用」第 111 條的規定。也就是把原本為會員制設計的了結與處置規範,依公司制情境做必要調整後援用:主體由「會員」替換為「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動作由會員資格終止替換為契約終止,其餘規範邏輯維持不變。
白話解讀
台灣的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不是會員制。但整部證交法是先寫完會員制,再用「準用」把相關條文搬到公司制這一節。這條就是那道搬運機關:當公司制交易所依前條終止契約時,直接適用第 111 條針對會員制的了結規定。看起來只是條廢話,但它揭露了一件事:你每天看到的「台灣證券交易所」的法律骨架,其實一半是由「準用」組裝起來的。讀一條孤立的 §111 你會以為它管的是根本不存在的制度;要真看懂台股的運作規則,要把 §111 和 §134 一起讀。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為準用性條文,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第 133 條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時,準用第 111 條關於會員制相關之規定,使公司制交易所終止契約後的後續處理,得援引會員制既有規範,藉此維持兩種交易所制度在規範上的一致性與同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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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原條文直接用在新情境,不做任何修改。準用是把原條文的規範內容依新情境做必要調整後適用,主體、動作等要素會做技術性替換,但核心邏輯不變。本條就是典型例子:第 111 條原本處理會員制相關情形,第 134 條把它準用到公司制契約終止,把「會員」替換成「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其他照舊。內行人提示:在司律考試和實務判決書裡,混用準用和適用會直接讓你的法律論述失分。
Q2為什麼立法要用這種迂迴寫法,不直接把規定寫在公司制那一節?▾
這是立法技術上的同步性考量。如果把第 111 條的內容直接複製到公司制那一節,日後第 111 條修正時會出現同步問題,規範內容可能裂解。用準用的寫法讓兩條條文永遠連動,會員制改一次、公司制自動跟著改,維持規範一致性。內行人提示:看到大量準用的法律(證交法、公司法都是典型)就要建立條文地圖的閱讀方式,不能單條孤立閱讀。
Q3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是什麼?▾
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終止券商契約時準用第 111 條的橋樑條文,連接會員制與公司制兩套規範。
Q4什麼是準用?▾
把原條文依新情境做必要調整後援用,主體與動作技術性替換、核心邏輯不變,不是完全照抄。
Q5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什麼?▾
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即採此制,規範在第 124 條以下。
Q6本條準用的第 111 條是什麼規定?▾
第 111 條是會員制專章中關於除名/終止後處置的原生規範,第 134 條將其調整後援用到公司制。
Q7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怎麼終止券商契約?▾
先依第 133 條的終止規定終止契約,後續處理再依第 134 條準用第 111 條辦理。
Q8終止後未了結的交易怎麼了結?▾
依準用的第 111 條相關了結規範,把主體替換為券商後援用,完成未了結交易的收尾。
Q9考試遇到準用條文怎麼答才不丟分?▾
標明「第 134 條準用第 111 條」完整引用鏈,不要只寫被準用條號,避免條號斷點被扣分。
Q10怎麼讀準用條文才不會漏掉脈絡?▾
建立條文地圖,把準用條(134)與源頭條(111)、前置條(133)一起讀,不單條孤立閱讀。
Q11準用 vs 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原條文直接套用不修改;準用是依新情境調整後援用,要做主體與動作的技術性替換。
Q12會員制 vs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由會員組成(第 103 條以下)、公司制是股份有限公司(第 124 條以下);公司制大量靠準用援用會員制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第 103 條以下)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第 124 條以下) |
|---|---|---|
| 制度性質 | 由會員組成,非公司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台灣 TWSE 採此制 |
| 與券商的法律關係 | 會員資格關係 | 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關係 |
| 終止/退出機制 | 除名、退會(第 111 條等原生規範) | 終止契約(第 133 條),後續準用第 111 條(第 134 條) |
| 規範來源 | 專章原生條文 | 原生條文 + 大量準用會員制條文(第 134、135、136、137 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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