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5 條強制公司制證交所的使用契約訂明:券商被指定了結他券商買賣時有依約履行義務,維持市場連續性。
Q · 券商倒了,我掛在市場的單會消失嗎?
不會,會由被指定的另一家券商接手了結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5 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使用契約強制每家券商訂明一項義務:當另一家券商的未交割買賣被交易所指定由你了結時,你有依約履行的義務、不得拒絕。所以一家券商退場,它手上的未結單會由被指定的同業接手了結,投資人的交易依法持續,不會憑空蒸發。
想像你的券商不是倒閉,而是突然被停止買賣,而且它手上還有沒交割完的單子掛在市場上。這些單子會變孤兒嗎?不會。這條規定強制所有券商簽的使用契約裡都必須寫進一條義務:當另一家券商做不完的買賣被交易所指定由你來了結,你沒有拒絕的權利。這是整個集中交易市場的「互保險」條款:每一家券商都是別家券商的潛在備胎,不是因為券商們很有同業情誼,是因為這條法律強制進了他們的每一份契約裡。市場的連續性不靠某家券商的個人意願,靠的是這張強制互保網。
證券交易法第 135 條為集中交易市場的強制了結義務條款,要求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其供給使用契約內比照第 112 條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證券商所為買賣時,負有依約履行的義務,以維持市場交易的連續性。
不會。本條強制每家券商的契約都要訂明被指定了結他券商買賣的義務,所以一家券商倒閉或被停,其未結單會由交易所指定另一家券商接手了結,不會憑空消失。
不能。本條是強制條款,券商接受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時即承擔此義務,拒絕構成違約,並非可議價的商業合作。
台灣在1990年代末有券商經營失當被處置的案例曾依此類機制了結。實務罕見但機制常備,通常在系統性危機時才啟動。
強制證交所使用契約訂明券商被指定了結同業未結買賣的依約履行義務,是市場連續性的互保條款。
交易所指定某券商,去了結另一家退場或被停券商沒完成的買賣。
112條規範會員制證交所的了結,135條規定公司制證交所比照112條辦理。
因為本條把同業互保了結寫進每份使用契約,退場券商的單有人依法接手。
主動聯繫交易所或受指定券商確認部位狀態,保留原券商最後對帳單比對。
立即盤點被指定部位、聯繫原券商客戶、依交易所指示與營業細則保留完整作業紀錄。
向證交所反映,交易所對了結過程負監督責任;必要時主張原券商民事違約損害賠償。
比對原券商最後對帳單與新券商了結明細,有出入即向交易所申訴。
原券商有自身了結義務(配套規定);本條處理的是被指定接手他券商買賣的情形。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者,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者,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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