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規定,券商被終止契約或停止買賣時,對其在集中交易市場已成交之買賣仍負法定了結義務。
Q · 券商被停權了,我已成交但還沒交割的單會怎樣?
會了結。已成交的單依法仍須交割,不會自動取消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券商被依第 133 條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集中交易市場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買賣,負有法定了結義務。停權不等於取消,你的錢和股票會照原成交條件交割;若原券商無法自行了結,依第 135 條由交易所指定替補券商接手,原券商責任不因此解除。一般交割期限以原交易的 T+2 為準。
你下單買了股票但還沒到交割日,就看到新聞跑出來:你的券商被停止買賣。腦中第一個念頭是「我的錢是不是卡住了?」這條就是那個答案。它說:券商就算被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對於它已經在集中交易市場成交但還沒完成交割的買賣,「有了結之義務」。這不是道德呼籲,是法定義務。券商不能說「我都被停了還叫我做什麼」而把未結單扔著不管。這條是整個交易流程的最後一道鎖:前面搭配第 133 條的違約處置和第 135 條的指定替補,這條把了結責任鎖死在原券商身上,加上替補券商的連帶責任,讓任何一筆已成交的交易都沒有掉出安全網的可能。
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為市場交割安全的保障性規範,規定證券自營商或經紀商依第 133 條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集中交易市場已成交但尚未完成交割之買賣,負有法定了結義務,使停權退場的券商不得棄置未結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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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規定,原券商有法定了結義務,必須完成交割。實務上往往由交易所指定替補券商依第 135 條接手作業,但原券商的責任不因此解除。你的錢和股票會照原成交條件換過去,只是經手人可能變成替補券商。內行人提示:這段期間主動追蹤是關鍵,不要等券商通知,主動打電話、保留截圖、必要時向交易所反映。
不能。已成交的交易在法律上已經成立契約關係,原券商有了結義務,你也有配合交割的義務,這筆交易不會因為券商被停權而變成可以反悔的狀態。內行人提示:看到券商被停權就想趁機取消買單,這個念頭在法律上沒有立足點,已成交就是已成交。
主要責任仍在原券商,若有實際財務損失可對原券商提民事求償;若了結作業瑕疵導致股數或金額不對,被指定的替補券商也可能依第 135 條承擔連帶責任。內行人提示:了結糾紛往往金額不大但程序複雜,先向金管會證期局和證交所書面申訴,透過主管機關施壓,比直接提告效率高得多。
不會。已成交的單依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仍須了結,照原成交條件交割,不是退回。
規定券商被終止契約或停止買賣時,對集中市場已成交未交割的買賣仍負法定了結義務,是市場交割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鎖。
券商退場時,對手上已成交但尚未完成交割的買賣,仍須依約完成款券交割的法定義務,不得棄置不管。
第 136 條把責任鎖在原券商,第 135 條補位:原券商了結不能時由交易所指定替補券商接手,形成雙重保障。
立刻登入 App 與交割帳戶截圖盤點 → 整理未結清單 → 電話聯繫原券商或替補券商 → 逾期未處理向證交所、證期局書面申訴。
比對成交回報與交割銀行帳戶款券進出,必要時要求券商提供了結作業紀錄。
對原券商提民事損害賠償;作業瑕疵時替補券商可能依第 135 條連帶負責,先向主管機關申訴施壓較有效。
依交易所指示與各筆原交割日,一般為成交後 T+2,逾期未了結將觸發進一步違約責任。
136 條規範證券商(自營/經紀)的了結義務,112 條規範交易所會員退會或停止買賣後的了結,主體不同。
| 比較面向 | art_136 | art_112 |
|---|---|---|
| 適用主體 | 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 | 證券交易所會員 |
| 觸發事由 | 依第 133 條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 | 退會或被停止買賣 |
| 義務內容 | 對集中市場已成交買賣負了結義務 | 對退會或停權前已成交買賣負了結義務 |
| 了結不能時 | 依第 135 條指定替補券商接手 | 由交易所依章程處理 |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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