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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36了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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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規定,券商被終止契約或停止買賣時,對其在集中交易市場已成交之買賣仍負法定了結義務。

Q · 券商被停權了,我已成交但還沒交割的單會怎樣?

會了結。已成交的單依法仍須交割,不會自動取消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券商被依第 133 條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集中交易市場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買賣,負有法定了結義務。停權不等於取消,你的錢和股票會照原成交條件交割;若原券商無法自行了結,依第 135 條由交易所指定替補券商接手,原券商責任不因此解除。一般交割期限以原交易的 T+2 為準。

白話解讀

你下單買了股票但還沒到交割日,就看到新聞跑出來:你的券商被停止買賣。腦中第一個念頭是「我的錢是不是卡住了?」這條就是那個答案。它說:券商就算被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對於它已經在集中交易市場成交但還沒完成交割的買賣,「有了結之義務」。這不是道德呼籲,是法定義務。券商不能說「我都被停了還叫我做什麼」而把未結單扔著不管。這條是整個交易流程的最後一道鎖:前面搭配第 133 條的違約處置和第 135 條的指定替補,這條把了結責任鎖死在原券商身上,加上替補券商的連帶責任,讓任何一筆已成交的交易都沒有掉出安全網的可能。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為市場交割安全的保障性規範,規定證券自營商或經紀商依第 133 條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集中交易市場已成交但尚未完成交割之買賣,負有法定了結義務,使停權退場的券商不得棄置未結部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券商被停權了,我已成交但還沒交割的單會怎樣?

依本條規定,原券商有法定了結義務,必須完成交割。實務上往往由交易所指定替補券商依第 135 條接手作業,但原券商的責任不因此解除。你的錢和股票會照原成交條件換過去,只是經手人可能變成替補券商。內行人提示:這段期間主動追蹤是關鍵,不要等券商通知,主動打電話、保留截圖、必要時向交易所反映。

Q2了結期間我能取消交易嗎?

不能。已成交的交易在法律上已經成立契約關係,原券商有了結義務,你也有配合交割的義務,這筆交易不會因為券商被停權而變成可以反悔的狀態。內行人提示:看到券商被停權就想趁機取消買單,這個念頭在法律上沒有立足點,已成交就是已成交。

Q3了結過程出問題誰負責?

主要責任仍在原券商,若有實際財務損失可對原券商提民事求償;若了結作業瑕疵導致股數或金額不對,被指定的替補券商也可能依第 135 條承擔連帶責任。內行人提示:了結糾紛往往金額不大但程序複雜,先向金管會證期局和證交所書面申訴,透過主管機關施壓,比直接提告效率高得多。

Q4券商被停權後我的單會自動取消嗎?

不會。已成交的單依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仍須了結,照原成交條件交割,不是退回。

Q5證券交易法 136 條是什麼?

規定券商被終止契約或停止買賣時,對集中市場已成交未交割的買賣仍負法定了結義務,是市場交割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鎖。

Q6什麼叫券商的了結義務?

券商退場時,對手上已成交但尚未完成交割的買賣,仍須依約完成款券交割的法定義務,不得棄置不管。

Q7了結義務和第 135 條指定替補有什麼關係?

第 136 條把責任鎖在原券商,第 135 條補位:原券商了結不能時由交易所指定替補券商接手,形成雙重保障。

Q8券商被停權我該怎麼處理未結單?

立刻登入 App 與交割帳戶截圖盤點 → 整理未結清單 → 電話聯繫原券商或替補券商 → 逾期未處理向證交所、證期局書面申訴。

Q9怎麼確認我的單有沒有被了結?

比對成交回報與交割銀行帳戶款券進出,必要時要求券商提供了結作業紀錄。

Q10了結出問題我怎麼求償?

對原券商提民事損害賠償;作業瑕疵時替補券商可能依第 135 條連帶負責,先向主管機關申訴施壓較有效。

Q11了結要多久完成?

依交易所指示與各筆原交割日,一般為成交後 T+2,逾期未了結將觸發進一步違約責任。

Q12第 136 條 vs 第 112 條差在哪?

136 條規範證券商(自營/經紀)的了結義務,112 條規範交易所會員退會或停止買賣後的了結,主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36art_112
適用主體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會員
觸發事由依第 133 條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退會或被停止買賣
義務內容對集中市場已成交買賣負了結義務對退會或停權前已成交買賣負了結義務
了結不能時依第 135 條指定替補券商接手由交易所依章程處理

art_136

適用主體
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
觸發事由
依第 133 條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
義務內容
對集中市場已成交買賣負了結義務
了結不能時
依第 135 條指定替補券商接手

art_112

適用主體
證券交易所會員
觸發事由
退會或被停止買賣
義務內容
對退會或停權前已成交買賣負了結義務
了結不能時
由交易所依章程處理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0570416 制定)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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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規定:「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