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37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會員制交易所的盈餘分派限制、負責人資格、財務檢查及營業保證金等規範。
Q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要受哪些規定管?
準用會員制的盈餘、資格、保證金等規範
依證券交易法第137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會員制交易所的多項規定,包括第41條盈餘分派限制、第48條年報申報、第53條負責人消極資格、第58及59條財務報告與檢查、第115條會計帳簿、第117條營業保證金,以及第119至121條、第123條的賠償責任與禁止行為。臺灣證券交易所為公司制,即受此整套準用規範拘束。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組織型態,但市場運作的底層邏輯不該因為組織型態不同就分裂成兩套規則。這條做的事情很單純:把原本只適用於會員制交易所的一系列關鍵規範,整包搬過來給公司制交易所用。準用的範圍涵蓋盈餘分派限制(第41條)、年報申報(第48條)、負責人資格限制(第53條)、財務報告與檢查(第58、59條)、會計帳簿(第115條)、營業保證金(第117條)、以及與證券商之間的賠償責任和禁止行為(第119至121條、第123條)。台灣證券交易所就是公司制,所以這些準用條文直接約束的對象,就是你每天下單時背後那台撮合引擎的營運者。
證券交易法第137條為準用條款,將原僅適用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盈餘分派、負責人資格、財務檢查、營業保證金及賠償責任等關鍵規範,整體準用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使兩種組織型態的交易所受一致的核心監管標準拘束。
「適用」是直接套用、一字不改;「準用」是比照適用,但僅在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差別在於準用時法院或主管機關有解釋空間,可因應公司制交易所的特性做調整。
臺灣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證券交易法第137條對它直接適用,包括盈餘分派限制與負責人資格等準用規範。
一條準用條款,把會員制交易所的盈餘、資格、保證金、財務檢查等規範整包準用到公司制交易所。
第41、48、53條第1至4款及第6款、58、59、115、117、119至121及123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的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即屬之,與社團法人性質的會員制相對。
交易所依第117條應提存的保證金,作為履約與賠償的擔保,公司制交易所經137條準用同須提存。
先看第137條列的準用清單,再逐條回查第41、53、117 等被準用條文的實際內容。
看「性質是否相牴觸」,若公司制組織型態與該條規範本質衝突,準用範圍會被限縮。
若要求出自會員制章節,多半是透過第137條準用而來,須一併引用第137條與被準用條號。
可主張該條準用時「性質牴觸」要件未滿足,作為程序抗辯,但需具體論證、實務成功率不高。
適用是直接套用一字不改;準用是性質不牴觸範圍內比照適用,留有解釋調整空間。
公司制是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會員制是社團法人;前者多項規範靠137條準用過來。
| 比較面向 | member_based | company_based |
|---|---|---|
| 組織型態 | 會員制(社團法人) | 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 |
| 適用方式 | 原始規範直接適用 | 透過第137條準用 |
| 盈餘分派 | 受第41條限制 | 準用第41條,同受限制 |
| 營業保證金 | 依第117條提存 | 準用第117條提存 |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避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過度分派盈餘,或資產重估增值徒使股份膨脹等,增列第四十一條之準用。 二、現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款次已修正改列為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有關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事項,仍應準用,爰修正為「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及第六款」。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一、避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過度分派盈餘,或資產重估增值徒使股份膨脹等,增列第四十一條之準用。 二、現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款次已修正改列為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有關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事項,仍應準用,爰修正為「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及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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