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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38 條(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應訂定事項)

  1. 1.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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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授權證券交易所,將上市、買賣單位、漲跌幅、結算交割、交易資訊即時揭露等十一款交易規則,訂入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

Q · 股票漲跌停 10% 是法律規定的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台股的漲跌幅、買賣單位、結算交割日期等交易規則,並非寫在法律裡,而是由證券交易所依本條授權在「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訂定,再報主管機關核定。所以漲跌幅從 7% 改到 10% 不必修法,只要走完證交所提案、徵詢券商公會、金管會核定的程序即可。理解這點,就知道現行交易規則不是天條,是可被挑戰、可被修改的。

白話解讀

每天早上九點,台股開盤鈴響,幾十萬筆委託單湧入撮合系統。這些單子怎麼排序、怎麼成交、漲跌停怎麼算、收盤後怎麼結算交割,全部不是寫在法律裡的,而是寫在證券交易所自己訂的「業務規則」和「營業細則」裡。這條就是命令交易所必須把這些遊戲規則寫清楚的條文。十一款事項從上市門檻、開收盤機制、買賣單位、價格升降幅度、到結算交割方式和即時資訊揭露,幾乎涵蓋了你按下「買進」之後每一個環節。重點在最後一段:這些規則不能違反法令,而且涉及證券商利益的部分,必須先問過券商公會的意見。換句話說,遊戲規則不是交易所一個人說了算。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為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規則之授權性規範,要求證券交易所將上市、市場使用、買賣受託、市場開閉、買賣種類與程序、買賣單位、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結算交割、交易資訊即時揭露等十一款事項,詳細訂定於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並受「不得違反法令」與「涉券商利益須徵詢同業公會」雙重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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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漲跌停幅度以後還會再改嗎?

制度上完全可以。漲跌幅依本條第八款授權於營業細則訂定,不是寫死在法律裡,台股從 7% 改到 10% 就是先例。要改需證交所提案、徵詢券商公會、報金管會核定。

Q2為什麼交易所訂規則要問券商公會的意見?

因證券商是交易所的客戶與合作夥伴,交易規則直接影響券商營運成本、風控與獲利。第二項的徵詢義務確保規則不是交易所單方決定;若完全未徵詢即上路,程序瑕疵可成為挑戰規則合法性的突破口。

Q3證交所訂的交易規則有沒有上限?

有。第二項明定不得違反法令,且須報主管機關核定,並非證交所一人說了算,這是市場自治與行政監管之間的制衡設計。

Q4台股漲跌停是法律規定的嗎?

不是。漲跌幅依證交法 138 條第八款授權,由證交所訂在營業細則並報金管會核定,可修改。

Q5證交所營業細則是什麼?

證交所依證交法 138 條授權訂定的市場交易遊戲規則,涵蓋撮合、買賣單位、漲跌幅、結算交割等細部運作。

Q6證交法 138 條規定哪十一款事項?

上市、市場使用、買賣受託、市場開閉、買賣種類、買賣程序與契約成立、買賣單位、價格升降幅度、結算交割、交易資訊即時揭露、其他。

Q7業務規則和營業細則有差嗎?

皆為證交所依本條授權訂定之市場規則,營業細則為實務上規範交易撮合與結算交割的核心細則文件。

Q8怎麼查某項交易規則的法源?

對照證交法 138 條款次 → 查證交所現行營業細則對應條文 → 比對修正對照表與金管會核定函。

Q9交易規則要怎麼修改?

證交所擬訂 → 涉券商利益先徵詢券商公會 → 檢核不得違反法令 → 報金管會核定 → 公告生效。

Q10投資人能影響交易規則嗎?

機構與券商可於營業細則徵詢期間提意見(第二項法定徵詢義務);一般投資人影響力較間接。

Q11怎麼確認現行漲跌幅版本?

查證交所營業細則中價格升降幅度條文與最近一次金管會核定函,確認生效日。

Q12交易規則 vs 法律哪個位階高?

法律高。營業細則不得違反法令(第二項),且須報主管機關核定,屬授權訂定之下位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levelrule_level
規範層級證券交易法(立法院)營業細則(證交所)
修改程序三讀修法證交所提案+徵詢券商公會+金管會核定
舉例授權框架(第 138 條)漲跌幅 10%、T+2 交割、買賣單位 1000 股
可變動性較穩定較具彈性,可隨市場政策調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117条(業務規程:取引所金融商品市場の売買等に関する規則の必要的記載)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387조(거래소 업무규정)
🇩🇪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 § 16(Börsenordnung:交易所規則)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 421-10(règles du marché réglementé,由 AMF 核准)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6, 19(b)(15 U.S.C. §§ 78f, 78s:交易所規則訂定與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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