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證券交易法144

快速跳轉

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依法令或上市契約終止有價證券上市,2010年修法後由核准制改為報主管機關備查。

Q · 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要先經政府核准嗎?

不用,2010年改備查制,先決定再報備

依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2010年修法前為「核准」制(主管機關事前把關),修法後改為「備查」制,交易所可先做成終止上市決定再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轉為事後監督。主管機關仍保有第161條的事後停止、禁止、變更或撤銷權,但屬例外手段。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的股票能上市,也能被踢下市。證券交易所握有終止上市的權力,而且這個權力在2010年修法後變得更大了。修法前,證交所要終止某家公司的上市,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法後,只要「備查」就夠了。這意味著證交所可以先做決定再報備,主管機關從事前把關變成事後監督。對投資人來說,這代表下市的決定權實質上在證交所手裡,速度更快、門檻更低。當然,主管機關保留了第161條的「煞車權」,可以事後停止、禁止或撤銷證交所的處置。但你必須明白一件事:煞車權是最後手段,不是常態操作。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證交所說下市就是下市。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44條為有價證券退場的法律基礎,賦予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之權力,並課予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之義務。本條於2010年由核准制改為備查制,使終止上市自行政許可性質回歸交易所基於上市契約之私權行使,主管機關退居事後監督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股票下市了,錢是不是就沒了?

下市不等於歸零。公司可能仍在營運,股票仍存在,只是不能在集中市場交易,可透過未上市盤商或私下轉讓出售,但通常大幅折價。若公司最終清算,股東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順位在所有債權人之後。內行人提示:下市公告到最後交易日之間通常還有幾天到幾週緩衝,成交量往往爆增,是最後一次以相對合理價格退場的機會。

Q2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常見原因是什麼?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常見觸發條件包括連年虧損致淨值為負、財報無法如期出具或被出具否定意見、公司解散或破產、重大違法,以及交易量長期低迷等。內行人提示:交易所在正式終止前通常先採取變更交易方法(如改全額交割股),這是公開的預警信號,看到持股被列為全額交割股應認真評估是否離場。

Q3下市需要政府核准嗎?我有時間反應嗎?

2010年前需主管機關核准,過程較長;2010年修法後改為備查制,交易所可先決定再報備,決定效力幾乎即時。主管機關依第161條的事後介入是理論上的安全網,實務上極少動用。內行人提示:別把「政府會幫你擋一關」當作緩衝,真正能爭取的反應時間在下市公告到最後交易日之間,要主動盯預警名單而非被動等公告。

Q4終止上市是什麼意思?

指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使一檔有價證券離開集中市場,俗稱下市。

Q5證交法144條的備查制是什麼?

交易所先決定終止上市、再報主管機關存查,主管機關事後監督而非事前許可。

Q6備查制和核准制差在哪?

核准是事前把關、過程較長;備查是事後監督、交易所決定幾乎即時生效。

Q7強制下市和主動下市差在哪?

第144條是交易所終止(被動),第145條是發行公司主動申請(多有收購對價)。

Q8股票被公告終止上市怎麼辦?

先確認生效日與最後交易日,在最後交易日前決定是否賣出,逾期只能走未上市轉讓。

Q9下市後股票怎麼處理變現?

透過未上市盤商或私下轉讓,但流動性低、折價嚴重;公司清算時為最末順位分配。

Q10怎麼提早發現公司要下市?

盯緊注意股、處置股、全額交割股名單與財報異常、淨值轉負等上市契約終止條件。

Q11對終止上市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可透過投保中心評估團體訴訟主張損害賠償,但實務翻盤案例稀少。

Q12證交法144 vs 145 哪個對股東有利?

145主動下市多搭配收購對價,股東較有出場價;144強制下市常是被動承受流動性消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rce_terminate_144voluntary_delist_145suspend_trading_156
發動主體證券交易所發行公司主管機關
法律性質依上市契約之私權行使+備查發行人主動申請行政處分
對投資人影響被動失去集中市場流動性多有收購/公開收購對價暫時停止買賣
主管機關角色事後備查/第161條介入審查申請主動處分

force_terminate_144

發動主體
證券交易所
法律性質
依上市契約之私權行使+備查
對投資人影響
被動失去集中市場流動性
主管機關角色
事後備查/第161條介入

voluntary_delist_145

發動主體
發行公司
法律性質
發行人主動申請
對投資人影響
多有收購/公開收購對價
主管機關角色
審查申請

suspend_trading_156

發動主體
主管機關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
對投資人影響
暫時停止買賣
主管機關角色
主動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 東京証券取引所 有価証券上場規程(上場廃止)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 한국거래소 유가증권시장 상장규정(상장폐지)
中國证券法 第48条(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 § 39(Widerruf der Zulassung zum Börsenhandel / Delisting)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 Règlement général de l'AMF(radiation); règles d'Euronext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2(d) + SEC Rule 12d2-2(delis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70416 制定)

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有價證券上市。

(1001212 修正)

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鑒於證券交易所同意有價證券上市,屬其私權行使之範疇,故證券交易所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亦應回歸其私權行使,加以現行實務作法,係證券交易所依其所訂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營業細則及相關處理程序之規定,實質審核有價證券之終止上市,爰將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修正為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實際狀況,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所為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之處置,基於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之必要,仍得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停止、禁止、變更或撤銷其處置,尚不致因本條之修正而危及證券市場之安全或損及上市有價證券公司與投資人之權益。

(0570416 制定)

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有價證券上市。

(1001212 修正)

一、鑒於證券交易所同意有價證券上市,屬其私權行使之範疇,故證券交易所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亦應回歸其私權行使,加以現行實務作法,係證券交易所依其所訂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營業細則及相關處理程序之規定,實質審核有價證券之終止上市,爰將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修正為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實際狀況,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所為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之處置,基於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之必要,仍得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停止、禁止、變更或撤銷其處置,尚不致因本條之修正而危及證券市場之安全或損及上市有價證券公司與投資人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