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規定,上市費用須於上市契約訂定,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以制衡集中市場的壟斷定價。
Q · 上市費用是證交所自己說了算嗎?
不是。費率須證交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上市費用必須寫進上市契約,且費率不是證交所單方決定,而是由證交所申報、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定後才能實施。因台灣只有一家集中交易市場,此「申報核定」機制是防止壟斷定價的外部閥門。費率調整若無核定文號,上市公司有立場質疑其合法性。
上市不是免費的。每一家想把股票放進集中市場交易的公司,都必須付費給證券交易所,而這筆費用的計算方式不是證交所愛怎麼收就怎麼收。這條規定了兩件事:第一,上市費用必須寫在上市契約裡,白紙黑字,不能事後追加。第二,費率要由證交所先提報,再經主管機關核定。這個「申報核定」的設計,等於在證交所和上市公司之間放了一個價格仲裁者。證交所是台灣唯一的集中交易市場,壟斷地位意味著它訂什麼價,上市公司就得付什麼價。如果沒有主管機關核定這道關卡,費率完全可能被推高到不合理的程度。
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為上市費用之法源規範,確立兩項原則:上市費用須於上市契約中明文訂定,且其費率採「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雙軌機制,藉以對唯一集中交易市場的收費權形成外部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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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金額依公司的實收資本額級距而定,寫在上市契約裡,費率經金管會核定。上市年費約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大型企業更高。除年費外,每次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等都有額外費用,上市的持續成本比多數人以為的高。
不行。費率調整必須由證交所申報,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定後才能實施,這是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明文規定的程序。若收到費率調整通知卻找不到金管會的核定公告,這是值得追問的紅旗。
規定上市費用須寫進上市契約,費率由證交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是上市收費的法源。
初次上市費、每年年費、增資發行新股的額外費用,構成持續性費用體系。
證交所須先把費率申報主管機關,經核定後才能對上市公司收取,未核定不得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即條文所稱主管機關。
向金管會證期局或證交所查詢現行核定費率與核定文號,再比對實收金額。
依公司實收資本額級距計算,寫在上市契約裡,級距與金額以核定費率為準。
調出契約費用條款、查核定費率,確認超收後依契約爭議條款主張返還。
屬契約糾紛,循契約爭議處理或民事訴訟,成本依爭議金額與是否委任律師而定。
上市費用是公司為掛牌付給證交所(143 條);交易經手費是買賣成交時的費用(108 條),對象與時點不同。
核定是壟斷市場下的管制價,主管機關把關;自由定價靠競爭,但台灣集中市場無競爭,故採核定。
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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