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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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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47 條規定,證交所為保護公眾利益或依法令、上市契約,可停止或回復上市股票買賣,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Q · 股票突然停止交易,是誰按下暫停鍵?

證交所決定,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7 條,停止或回復上市股票買賣的第一線決策權在證券交易所,依據是法令、上市契約或保護公眾利益;證交所只需事後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備查。2011 年修法把原本的「核准制」改為「備查制」,主管機關不再逐案事前核准,但依第 161 條仍保留必要時的介入權。

白話解讀

某支股票突然被停止交易,你打開看盤軟體發現下單送不出去。這時候到底是誰按下暫停鍵?答案是證交所。本條告訴你:證交所依法令、上市契約或為保護公眾利益,可以停止或回復某支上市股票的買賣,只要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就行。2011 年這條從核准改為備查,和第141條是同一套邏輯:停止買賣本質是證交所基於上市契約的私權行使,實務上證交所用自己訂的營業細則做實質判斷,政府不再逐案核准,但透過第161條保留緊急介入權。對你來說,這條是整個台股交易停復牌制度的法源依據。你關心的股票什麼時候停、什麼時候開、為什麼停,最終規則書是證交所的營業細則,不是證交法。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47 條為台股停復牌制度的法源規範,授權證券交易所基於法令、上市契約或保護公眾利益,停止或回復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並採事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的監理模式,第一線判斷權歸屬證交所而非政府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有的股票停牌一天,有的停牌好幾週甚至好幾個月?

停牌期間長短取決於停牌原因和公司的回應速度。待澄清類的停牌通常一兩天就復牌;重大財務疑慮、重大訴訟、重大併購等複雜案件可能長達數週甚至月。決定復牌的權責在證交所,依公司提供的資訊和營業細則判斷。長期停牌的股票通常有深層問題,即使復牌也要警戒;實務上證交所會先變更交易方式(例如改為全額交割)逐步降低交易風險。

Q2停牌期間我完全沒辦法賣出股票,造成的損失可以告嗎?

理論上可以對證交所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損害賠償,但證交所停牌是依法令和營業細則的合法行為,除非能證明證交所有重大過失或濫權,否則難以勝訴,實務上罕見成功。與其事後求償,不如事前評估:公司有重大訊息傳聞、財報季節、負責人遭調查等時點,都是停牌機率高的時候,保守投資人會在這些時點前調整部位。

Q3證券交易法第 147 條是什麼?

台股停復牌制度的法源,規範證交所停止或回復上市股票買賣,採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Q4股票停止買賣是誰決定的?

第一線決策者是證券交易所,依營業細則與上市契約判斷,不是金管會逐案命令。

Q5什麼是停牌備查制?

證交所完成停復牌處置後報主管機關存查,主管機關不事前核准但依第 161 條保留介入權。

Q6全額交割股的法源是哪一條?

變更交易方式、全額交割等處置的法源連到本條與證交所營業細則。

Q7股票被停牌後我該怎麼確認原因?

上公開資訊觀測站與證交所網站讀停牌公告,措辭細節藏著復牌時程線索。

Q8停牌期間無法賣股造成損失能求償嗎?

可對證交所提民事訴訟,但須證明重大過失或濫權,實務上極難勝訴。

Q9怎麼查股票何時會復牌?

追蹤公司補充重大訊息與澄清進度,復牌決定權在證交所,資訊越完整復牌越快。

Q10停牌我要向誰申訴?

因屬證交所私權行使,救濟對象是證交所,走民事途徑而非對主管機關提行政救濟。

Q11證交所停牌 vs 金管會命令停止買賣差在哪?

本條(147)是證交所第一線停復牌;第 148 條才是主管機關命令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Q12停止買賣 vs 終止上市差在哪?

停止買賣是暫時性、可回復;終止上市是下市、不再於集中市場交易,後果嚴重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2011前(核准制)2011後(備查制)
主管機關介入時點事前逐案核准事後備查,必要時依第 161 條介入
第一線決策者證交所提報、主管機關拍板證交所依營業細則自行判斷
法律性質定位偏行政監理色彩回歸上市契約之私權行使
反應速度受核准流程牽制較慢證交所可即時反應市場訊號

2011前(核准制)

主管機關介入時點
事前逐案核准
第一線決策者
證交所提報、主管機關拍板
法律性質定位
偏行政監理色彩
反應速度
受核准流程牽制較慢

2011後(備查制)

主管機關介入時點
事後備查,必要時依第 161 條介入
第一線決策者
證交所依營業細則自行判斷
法律性質定位
回歸上市契約之私權行使
反應速度
證交所可即時反應市場訊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に基づく金融商品取引所の売買停止措置(取引所業務規程による)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에 따른 거래소의 매매거래정지 제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之停牌制度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 § 25 – Aussetzung und Einstellung des Handels
法國Règlement général de l'AMF /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 suspension de cotation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2(k)(SEC 緊急停止交易)+ SRO 交易暫停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70416 制定)

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申報主管機關核准。

(1001212 修正)

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鑒於證券交易所同意或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乃屬其私權行使之範疇,故證券交易所停止或回復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亦應回歸其私權行使。目前實務作法即由證券交易所依其營業細則進行實質審查,爰將證券交易所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改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所為停止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或回復其買賣之處置,基於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之必要,仍得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停止、禁止、變更或撤銷其處置,尚不致因本條之修正而危及證券市場之安全或損及上市有價證券公司與投資人之權益。

(0570416 制定)

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申報主管機關核准。

(1001212 修正)

一、鑒於證券交易所同意或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乃屬其私權行使之範疇,故證券交易所停止或回復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亦應回歸其私權行使。目前實務作法即由證券交易所依其營業細則進行實質審查,爰將證券交易所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改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所為停止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或回復其買賣之處置,基於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之必要,仍得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停止、禁止、變更或撤銷其處置,尚不致因本條之修正而危及證券市場之安全或損及上市有價證券公司與投資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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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47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