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46條已於民國100年刪除,原規範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時指定生效日期,現改由證券交易所依職權處理。
Q · 證券交易法第146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0年刪除,現行無效力
證券交易法第146條已於民國100年刪除,現行已無法律效力。原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時得指定生效日期;刪除後立法者認定終止上市屬私權與市場自治範疇,改由證券交易所依其營業細則及上市契約職權處理,主管機關公權力退場。
這條已在民國100年刪除。原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時指定生效日期,後因終止上市屬私權行使範疇,改由證券交易所依職權訂定作業細則處理,體現公權力退場與市場自治的轉變。
證券交易法第14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主管機關核准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時得指定生效日期,屬上市監理的程序性規定;民國100年刪除後,終止上市生效時點改依證券交易所自律規範認定。
已於民國100年刪除,現行已無法律效力。原條文規範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時得指定生效日期,刪除後改由證券交易所依職權處理。
改由證券交易所依其營業細則及上市契約職權認定,主管機關不再逐案指定生效日期。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時得指定生效日期,民國100年刪除後改由證券交易所處理。
民國100年刪除,立法理由認定終止上市屬市場自治範疇,公權力退場。
依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細則及上市契約職權認定,不再由主管機關逐案指定。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內容顯示「(刪除)」即失效;並比對修法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舊制由主管機關指定生效日(公權力),現制由證券交易所依自律規範認定(市場自治)。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僅在討論修法沿革或舊案適用法時,可標明「已刪除」後引述。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核准時,應指定生效日期,並視為上市契約終止之日期。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證券交易所終止有價證券上市,屬私權行使之範疇,不宜再由主管機關指定終止上市之生效日期,而宜回歸證券交易所依其職權訂定相關作業細則及修正後之前條第二項處理程序辦理,爰刪除本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核准時,應指定生效日期,並視為上市契約終止之日期。
一、本條刪除。 二、證券交易所終止有價證券上市,屬私權行使之範疇,不宜再由主管機關指定終止上市之生效日期,而宜回歸證券交易所依其職權訂定相關作業細則及修正後之前條第二項處理程序辦理,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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