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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7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7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核准程序規範因與第22條重複而廢止。
Q · 證券交易法第17條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17條已於民國94年(2005)刪除。原條文規範有價證券公開募集及發行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刪除理由有二:第一項內容與第22條第1項重複;第二項配合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刪除(取消強制公開發行門檻)而失去存在基礎。現行募集發行之申報生效制規範於第22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且允許特定類型公司豁免公開發行義務。民國94年刪除,因為第一項的內容已經在第22條第1項重複規定,而第二項配合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刪除(取消強制公開發行門檻),失去存在基礎。這是法規整理的結果,不是制度變革。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有價證券公開募集發行之核准程序規範,民國94年因規範重複及配套公司法修正而全條刪除,現行對應規範移至第2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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