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7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核准程序規範因與第22條重複而廢止。
Q · 證券交易法第17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4年刪除,現行無效。
證券交易法第17條已於民國94年(2005)刪除。原條文規範有價證券公開募集及發行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刪除理由有二:第一項內容與第22條第1項重複;第二項配合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刪除(取消強制公開發行門檻)而失去存在基礎。現行募集發行之申報生效制規範於第22條。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且允許特定類型公司豁免公開發行義務。民國94年刪除,因為第一項的內容已經在第22條第1項重複規定,而第二項配合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刪除(取消強制公開發行門檻),失去存在基礎。這是法規整理的結果,不是制度變革。
證券交易法第1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有價證券公開募集發行之核准程序規範,民國94年因規範重複及配套公司法修正而全條刪除,現行對應規範移至第22條。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經濟部之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刪除「得經經濟部之核定」等文字以使財政部逕依職權核定,而強化其權限。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財政部之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對於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已修正兼採審核與申報生效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處理準則,爰於第一項末句增列「或申報生效」,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於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已刪除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其股票應公開發行之規定,第二項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經濟部之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刪除「得經經濟部之核定」等文字以使財政部逕依職權核定,而強化其權限。
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對於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已修正兼採審核與申報生效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處理準則,爰於第一項末句增列「或申報生效」,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於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已刪除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其股票應公開發行之規定,第二項爰配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