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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7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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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76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刑罰改為行政罰並移列第177條之1。

Q · 證交法176條還能用來告嗎?

證券交易法第176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現行法不存在這條的刑罰規定。原本處罰證券商違反第74條、第84條的刑罰,刪除後改以行政罰形式存在於第177條之1,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換言之,違反第74、84條的行為現在仍違法,但不再是刑事犯罪,而是行政裁罰。

白話解讀

民國 77 年修法時,立法者判斷原本條文處罰的違反第 74、84 條行為,屬於行政上消極防弊規定,沒有動用刑罰的必要,應該改為行政罰。這條被刪除的脈絡,是證券交易法去刑化的一個小註腳:不是所有規則違反都該上刑庭,有些事用行政機關的罰鍰處理就夠了。原規定後來被移列至第 177 條之 1 以行政罰形式存在。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76條為已刪除之罰則條文。其原始規範對證券商違反第74條、第84條規定者科處刑罰(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金),於民國77年修法時基於刑罰謙抑與行政罰優先原則刪除,相關處罰移列至第177條之1以行政罰鍰形式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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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交法176條是什麼?

證券交易法第176條為已刪除的罰則條文。原本處罰證券商違反第74條、第84條規定者,科處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金,屬刑罰。民國77年修法時刪除本條,改以行政罰形式移列至第177條之1。

Q2證交法176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者於民國77年認定第74條、第84條屬於行政上消極防弊規定,沒有動用刑罰的必要,依刑罰謙抑與行政罰優先原則刪除本條,將處罰改為行政罰鍰,移列至第177條之1。

Q3條文刪除代表違反行為就合法了嗎?

不是。違反第74、84條的行為仍然違法,只是責任性質從刑事犯罪改為行政違規,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且不再留下刑事前科。現行規範見第177條之1。

Q4什麼是條文『刪除』?

經修法廢止、不再具規範效力,但保留條號以維持編號連續,與『修正』不同。

Q5刑罰謙抑原則是什麼?

刑罰是國家最強制裁手段,僅在行政罰等手段不足時才動用,是本條刪除的立法依據。

Q6違反第74、84條現在怎麼罰?

依現行第177條之1,由主管機關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

Q7怎麼查證交法176條的修法沿革?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頁,可見民國57年制定、77年刪除兩次主要紀錄。

Q8查到176條只有『刪除』要看哪一條?

看第177條之1,那是本條刪除後處罰移列的現行規範。

Q9刪除條文的處罰額度怎麼算?

現行177條之1沿用『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為罰鍰上限基準。

Q10舊176條刑罰 vs 現177條之1行政罰差在哪?

前者是刑事罰金、由法院判、留前科;後者是行政罰鍰、由主管機關開罰、無前科。

Q11條文『刪除』vs『修正』差在哪?

刪除是整條廢止失效,修正是內容改寫仍有效。176條是刪除不是修正。

Q12176條 vs 174條之2(同為刪除)差在哪?

兩條都是證交法刪除條文,但刪除理由與移列去向不同,需各別查沿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176current_177_1
處罰性質刑罰(罰金,屬刑事責任)行政罰(罰鍰,行政裁罰)
處罰機關法院(經刑事訴訟程序)主管機關金管會
處罰額度基準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罰金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罰鍰
前科紀錄留有刑事前科無刑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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